洪士渊:人权五法之反酷刑罪立法

洪士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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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6日讯】编者按:两公约施行法生效后,台湾立委及人权团体、律师等学者专家组成“国际人权五法推动立法联盟”,欲积极促成“国际人权五法”的立法及修法。国际人权五法,包括3项制订及2项修订,即制定“防治反人类罪及酷刑罪条例”、“防治仇恨罪条例”、“难民法”,以及修订“残害人群治罪条例”和“入出国及移民法”。

什么是酷刑?

“crime of torture”中文翻译为“酷刑罪”,是国际法中的重大犯罪。酷刑是指国家公务员所实施的身体或精神凌虐,目的是为套取情报或自白,或者处罚、恐吓、威胁他人,因此与一般人印象中“刑求”的意义比较接近。但是酷刑罪并不包含依法律程序定罪后,刑事处罚所带来的苦痛与恶害,是否使用肉刑甚至于死刑,不在酷刑罪的讨论之列。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日内瓦公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明确宣示禁止酷刑,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酷刑公约”)于1987年正式生效。酷刑罪的规范目的,主要是为了防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

在台湾戒严时期,警备总部以肃清匪谍之名,对无辜平民拘捕、刑求、折磨致死的诸多案例,是台湾社会难以愈合的伤痛。而在中国,数以千万计的法轮功修炼者,正在劳教所、精神病院、监狱承受毒打、电击、强暴、注射毒物等罄竹难书的酷刑,只因坚持真善忍的信仰。

酷刑之所以为全世界所反对,在于这是一种违反人性、残虐的暴力行为,若是经过公权力有系统的、规模的实施,所造成的危害更是难以估计。

反酷刑公约第二条明定:“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无论是以国家安全、社会秩序、集体利益作借口,目的正当不能使实施酷刑成为正当。

酷刑的幕后主导者通常是政府当局或当权者,直接实施酷刑的公务员(包含受托执行的民间人员),例如职司逮捕、讯问、关押的执法人员、医疗人员、监所人员、军事人员,可能以遵照上级命令作为脱罪理由。然而反酷刑公约第二条第二项明定:“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预先摒除了此种抗辩。

反酷刑公约发展至今,目前在习惯国际法上已肯定酷刑罪应适用“普遍管辖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是在战时或平时、任何国家、任何人,不论犯人或被害人的国籍、犯罪发生地,缔约国家均有义务调查追诉其罪行,并且这种罪行被视为“可引渡罪行”。缔约国并应对其法律体制内的酷刑受害者赔偿、对相关人员施加反酷刑罪的教育训练,并禁止使用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作为证据。

酷刑罪的立法必要

台湾虽然并未签署“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但依据政府去年已经批准实施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第6条(生命权)、第7条(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罚)、第8条(奴隶与强制劳动)、第9条(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等规定,我国都应与国际接轨,依据反酷刑公约之精神及各国相关的立法例制订相应的国内法,定义酷刑罪的要件。涉犯酷刑罪者,不论其国籍与犯罪行为地,均依法逮捕审判,或将其引渡受审。同时对公务员进行反酷刑罪之教育训练与宣导、禁止使用酷刑所得到的证据、提供酷刑被害者民事赔偿与治疗复归,应为政府在促进人权方面的优先努力目标。(连署支持〈国际人权五法〉立法提案网址: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0022701564100)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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