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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来台上市柜 须先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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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11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指出,外国企业来台上市、柜,须先办理股票公开发行,再依程序申请上市、柜。

证期局表示,外国企业除申请发行台湾存托凭证(TDR)第二上市之外,若要申请第一上市、柜,仍须先办理股票公开发行,以符合完整的法律程序。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外界质疑台湾的证券交易法管不到外国公司。

证期局强调,外资企业来台申请第一上市,办理股票公开发行采12个营业日申报生效制,只要没有问题,时间一到即可生效。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后,再经过券商辅导期6个月,或兴柜股票市场挂牌6个月,两种途径择一即可申请上市。

不过,外国企业申请上柜与上市略有不同,在股票公开发行后,经过兴柜股票市场挂牌 6个月,可申请上柜,但无券商辅导的途径。

证期局指出,有关外国公司来台上市、柜,所指的外国企业不论背后股东是百分之百纯外资,或者有台商持股,皆适用相关规定。

由于目前外国企业来台挂牌仅有属于第二上市的TDR ,并无一般上市、柜,即第一上市、柜,因此,何时有外国企业第一上市、柜备受瞩目。

不过,已有会计师事务所表示,在政策奖励与经济回稳下,除第二上市的TDR之外,可望在今年内出现第一家采第一上市、柜的外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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