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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棍算凶器! 抢1万3判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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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嘉东/基隆报导〕捡来的竹棍算不算凶器?男子张成学缺钱,向姊姊的邻居郑姓老翁借钱不成,于是捡拾郑翁屋内的一支竹棍猛K对方,还与友人游鸿秋合力抢走郑翁身上1万3000元,基隆地院认为竹棍属于凶器,依加重强盗罪判处两人各7年6月徒刑。

承审法官指出,客观上只要足以对人的生命、身体、安全构成威胁的器物,都会被认定为凶器,竹棍虽不像刀械对人的生命造成相当程度的威胁,但仍属于危险性的凶器,最高法院曾有过判例。

公设辩护人林富贵则主张,竹棍属自然形成之物,对人体伤害比起刀械相对低很多,是否为凶器还有讨论空间,而且张某只是顺手捡起屋内的竹棍,并非事先携带刀、械等凶器前往强盗。

判决书指出,前年11月14日上午7时,41岁的张成学邀40岁友人游鸿秋到他姊姊位于台北县万里乡大鹏村住处喝酒。

酒后,张成学因缺钱花用,向住姊姊对面的80岁郑姓老翁借钱遭拒,两人即闯入郑某屋内,以捡拾的竹棍朝郑翁头部、腿部殴打,游鸿秋则以拳头捶打郑翁腰部,两人抢走郑翁裤袋内1万30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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