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民沈彬:北京市法院系统抢钱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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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0日讯】北京市高院2008年12月23日,高民申字第04327号做出了驳回处理,他们收到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却做出这样的处理。申诉科已不仅一个虚设的部门,更是支持着下级一切违法行为的巨大后台。

北京市一中院2008,一中民终字07621维持原判。法院收了我的诉讼费却不能依照证据并依法履行其职责,此次判决就是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更加与法律相悖的抢钱行为。这种行为足以将一个普通百姓推向死亡。其恶劣的行为是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剥夺着我的生存的希望以及生存的权利。

海淀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4600号,是法院经过了多次开庭(或谈话)反复修改删减并且最终事实及其不一致的案卷,也是如今荒唐错误的判决结果。这其中,法院利用转移案由的方法,将合同违约说成是拆迁纠纷。然而证据无法被改变,且现如今更加的充分。

事情是这样的:

1992年大队(现兴华农工商公司)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95年拆迁我以“房换房”的方式与大队互换了产权房,项目不合规定,使得我没有了在大队的工作,95年白干了一年活,年底没有分到一分钱,甚至换来的房子都没有房产证。我丢了工作又赔了房子。在2001年底前,我属于大队领导,其有义务为我分配工作,但2000年,我多次与其谈话,其承诺给我安排工作却一直未果。直至2001年底我被迫农转非的时候,其仍旧没有给我安排工作。而房产证拖了多年后,在2003年终于通知可以开始办理,但由于对方有权有势为难我小老百姓,总是以各种八竿子打不到一起的事情作为原由,一直不给我办理房产证。我多次找其谈话,协商解决办法,但对方一直不予接受,但我们依然找其协商,其不耐烦起来,就以那些糊里糊涂的理由将我告上法院。我请求和解,对方不同意,于是我被迫将房产证一事告上法院。经法院二次审理,2006年11月29日,(2006)一中民终字第14663号判二被告在60日内为我办理房产证。

对方仍以之前的各种在这次判决中毫无关系的原由不履行判决,我想尽快拿到房产证,所以就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对方也终于接受了我办房产证所要提交的材料(有证据可以证明),但由于对方一直跟我叫板,16个月房产证才办下来。我在判决生效后就将房子卖出,限期交予买房人房产证,但限期内房产证没有办下来,使得我被买房人起诉,根据(2008)海民初字第12714号,赔偿人家10万元。

由于我遭受了损失,我又再次将兴华农工商公司(原大队)和首开天鸿集团告上法院,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可以证明是其合同违约才造成的我的损失。另外,当初两公司搞房地产开发挣钱,我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土地出让金,反而给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而法院却运用转移案由的方法,将案件定为拆迁纠纷,法院严重违背事实、违法判案。可见当年的种种不合法行为,在16年后的今天仍存在着。

兴华农工商公司(原马坊大队),自1980年至今,每任书记的思想都是:只要他当权,他就拥有一切的所有权,当然人们的思想也归他所有,决不允许有不同观念。农民出身的我,多年以来都逆来顺受,不敢违背他们的思想。然而,当我自身的利益和财产受到这样严重的侵犯的时候,我也只能被迫站出来为自己说话。为了能让历史的问题早点解决,我开始找大队书记谈话,将其说明的不予办理房产证的理由逐步解决,这是1999年底的事情。

早在2001年时,北京市就有明文《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了集体资产处置及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然而兴华农工商公司没有按照该条列执行,应该02年给予我的劳龄款,拖至08年才给我。我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劳龄款又没有房产证,以致我到2003年时都没有钱可以给自己上三险。我也曾找大队书记谈过,请求其为我垫付三险的钱,我可以按要求写字据,但他不同意。

现在,我与我的妻子既无工作又无社会保障。由于法院违法判案我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赔偿,前欠他人的款项也无法偿还,真是无路可走啊!

这都是黑社会势力获得了保护,给我们造成了生存危机。强烈呼吁政府镇压黑社会势力,保护人民的正常生活,建设真正的和谐社会,保持改革开放的成果。

沈彬

2010年2月20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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