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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捷运车厢行窃 加重窃盗论处

【大纪元12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27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列“防扒条款”,未来在捷运车厢等人潮拥挤交通工具内行窃,将以加重窃盗罪论处,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

现行刑法第321条条文规定,在车站或埠头犯窃盗罪,以加重窃盗罪论处,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例如捷运车厢等交通工具内,算普通窃盗罪,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

立委认为,现今社会偷窃频传,尤其在拥挤的捷运车厢内更易发生;加上随之而来的过年返乡人潮,大众交通工具使用需求高,为保护民众财产安全,应提高刑度吓阻扒手行窃。

法务部与司法院代表都认同立委提案,委员会初审通过,将加重窃盗罪成立场域,扩大到“在车站、埠头、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内而犯之者”;未来,在交通工具内行窃都算加重窃盗罪。

不仅如此,现行刑法第321条条文规定,侵入住宅偷窃有分时段,白天行窃属普通窃盗罪、夜间行窃才算加重窃盗罪;初审也一并修正,未来若三读通过,只要侵入住宅内行窃,不分时段,一律以加重窃盗罪论处。

此外,有立委对加重窃盗罪本刑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认无法吓阻宵小行窃,应提高至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司法院与法务部代表都指出,这样一来加重窃盗罪本刑将高于普通抢夺罪,不符比例原则。

因此,委员会通过附带决议,请法务部刑法研修小组于6个月内,完成刑法财产犯罪相关法条之提案,送立法院审议。

最后,委员会初审通过刑法第321条修正条文草案中,维持现行本刑刑度,但加入“得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以期提升吓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