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正: 对“严打”的人权思考    

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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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4月27日讯】 自一九八三年第一次严打以来,中国已发动了数十次全国性打击刑事犯罪运动。现在,严打已形成以共产党各级组织为核心的有组织的,定期的群众性运动。虽然,严打时常能暂时降低刑事犯罪率,但整个中国的犯罪率却依然逐年增高。尤其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则更是居高不下,连中共司法官员也不得不承认,严打运动并未如预期的那样,带来良好的社会治安,并减少或控制犯罪率。勿庸讳言,严打违反了社会发展及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内在规则。本来,犯罪是社会的一种不良现象,其成因十分复杂。尤其发展轨迹并无明显规律可循,更无时间周期的精确变化。依法惩罚犯罪,即指有犯罪出现,须依法惩治。而严打则将中国的犯罪作了通盘估测,采用季节作战,以集中警力围剿犯罪嫌疑人,似有遗人以“犯罪有时间规律”之印象。如每年五月六月间,中国必有严打的全国统一部署,似乎认定每年六、七月间中国的全国各地定有大量犯罪集中发生,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打击制止。这种人为的假定犯罪规律的思路,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反作用,冤假错案亦因之层出不穷。及至社会上形成严打季风,出入人罪的现象亦就不足为奇了。严打除了在主观上犯了武断的错误之外,在人权保护上亦有内在的缺失。通观中国十几年的严打历史,一般说来,在严打运动的最高潮时,人权侵犯也愈容易发生。

严打运动超越正常法律程式

大多数的严打运动,无论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某些地方在全国严打运动之外,也发动地方性严打活动),均存在着严重的超越刑事法律程式现象。众所周知,中国的现行刑事程式法(刑诉法与有关其他单行法及司法解释)在人权保护方面与国际通行标准相去甚远。许多刑事嫌疑犯无法享有正常的辩护权,被长期羁押而处于无助的地位。而在严打运动中,原先已很薄弱的刑事嫌疑人的权利更进一步被剥夺。其中较为明显的便是:每次严打均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八三年通过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刑事诉讼法程式修正案。该决定将诉讼程式大大缩短,仅让被告人有很短的时间准备辩护,连上诉时间亦从正常的十天减为三天。更有甚者,因严打运动直接由共产党各级政法委员会具体操作:各种内部文件亦大大取代了正式法律文件。

一份八十年代的政法会议文件对刑事案件调查与审理为了求速度,竟要求在证据审查时“不纠缠细节”。这不啻是直接要求刑事执法人员枉法重判。此种情形下,焉能不发生假案、错案。

因严打而带来的冤魂屈鬼亦不在少数。另外,每当严打运动开始,超期羁押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便大量出现,且被羁押的人也受到不正常的待遇。如监守所超员关押,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混押,已决犯与未决犯混押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严打运动滥用死刑

死刑作为最为严重的刑罚是专门惩罚刑事犯罪分子中犯有极其恶劣罪行的人的。按世界惯例,一般不以死刑惩罚非暴力犯罪,为此,中国法学界曾进行讨论,大多数学者都赞成减少死刑的适用,尤其是当今世界潮流亦主张尽可能避免使用死刑。然而,在中国,死刑越来越经常地被使用,特别是在严打运动中。经过十七年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修正,中国的刑法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条款时用死刑,其中包括盗窃、贪污等非暴力犯罪。每逢严打,被处决的人数便直线上升。据有关国际人权机构的追踪调查,中国今年严打以来,已有三千余人被处死刑。这一数位超过世界其他国家死刑的总和。虽然,有关废止死刑的主张尚未为所有国家所接受,但“罪行相适应”作为现代国家刑法原则基石,早已为世界各国包括中国所确认。死刑作为惩罚非暴力犯罪的刑罚是否适当,有没有违背“罪行相适应”原则,很值得中国领导人思考。更何况严打中普遍迅速地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这更加有悖人权运动的宗旨与人道主义原则。

严打为人权补救设置了人为障碍

严打作为政治性运动,在中国也成为各级领导人的优先考虑事项。即使因严打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经有关部门查清后亦难以得到补救。而在严打运动中,现行法律有关人权补救程式,如行政诉讼诸法中的关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诉讼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法律监督程式很可能发挥作用,以至很多冤枉的被告人或当事人无法利用这些补救程式对自己的人权进行保护。在中国,严打被视为政治任务,质疑严打运动的本身固然犯了政治大忌,断难成功,而对严打结果(如案件量刑)的任何挑战也是十分困难的。这也表现在中国各级司法机关违反法律,采用“联席办公” 或“联合会议”(或其他方式)决定案件命运,以至将不同司法机关的不同职能减化为一分职能——镇压的职能。这也是为什么在严打中,绝大多数案件在二审程式中迅速地原封不动地驳回上诉的原因(一审法官或法院为保证严打速度与二审法院联手决定案件,实际上从法律上取消了二审的功能了)。

严打作为中国司法活动的一项专利,在人权保护方面造成的其他各种缺失,在此不一一赘述。可以肯定的是严打运动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倒退,它对中国的人权保护产生了非常深远的消极影响。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中国政府还会一直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犯罪控制。论者所担心的是:标志着中国刑事制度一大进步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一月一日生效。如果严打依然进行,中国政府也未对有关条文(如死刑的适用)进行实质性修改,则刑诉法在人权保护方面的那点积极作用也会因之而消?p尽。

──原载《中国人权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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