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干部枪杀民警 只为一句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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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1日讯】2月19日,河源市法院终审一宗两名民警因口角拔枪击毙同事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警杨×声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赔偿被害人邹某家属经济损失11382.48元。使这宗跨度5年的案件予以了断。

据广州日报报道,被告人杨×声系男性,54岁,河源市某公安局干部,因本案于1996年1月9日被收容审查。同年6月7日被解除收容审查。1996年1月8日下午4时30分,老隆镇第一小学门前路段发生交通堵塞,途经该地的被告人杨×声主动疏导交通,与驾车路过的被害人邹某(同单位民警)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邹某传呼杨×声随他去找该局领导。上车前,邹某对杨一番指责后便动手打杨一巴掌。上车后,邹并未开车去找公安局长,而是执意限制杨的人身自由,并用手提电话寻呼他人。当车行至某县邮电大楼转弯处时,杨再次要求停车,邹没有理睬,放下手提电话,用手解其佩戴的手枪套扣,杨见状,即拿出自己的手枪朝邹的右肩部开了一枪,并打开车门下车,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邹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0年10月12日,本案经某县法院一审,依照《刑法》、《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声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邹某家属的经济损失11382.48元。宣判后,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杨也没有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则上诉要求给予杨刑事处罚,并提高赔偿损失的数额。终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因疏导交通与邹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邹再次找杨寻舋滋事,并将杨推上小车,使杨的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杨见邹解枪套扣而实施防卫。其防卫时机是适当的。但开枪致邹死亡,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杨能投案自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但必须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故终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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