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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課稅 需溝通彌平適法性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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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24日電)投資型保單課稅問題今天在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中塵埃落定!不過,美國商會、金管會、業者提出適法性質疑,主張仍應修法。政府財稅單位必需持續溝通,彌平外界疑慮。

賦改會今天決議,投資型保單在投資收益階段,以「要保人」為課稅主體,針對投資收益部份,徵免所得稅。投資收益扣繳稅款屬於要保人的扣繳稅款,保險公司不得用以扣抵保險公司的應納稅額。

在贈與稅及遺產稅部份,賦改會決議,要保人與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受益人不屬於同一人時,將依法課徵贈與稅;至於遺產稅課徵,僅針對不符合「適格保單」(死亡給付佔保單帳戶價值達主管機關規定比率)課遺產稅。

賦改會也表示,投資型保單徵免所得稅部份,不需透過修法,僅需針對「保險法」等相關法規,對投資型保單的定義發出解釋函,發佈課稅規定後,即可實施,以建立公平合理之稅制。

不過,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系主任彭金隆認為,投資型保單的課稅規定應該透過修法,不能以一紙行政命令,就冒然對投資型保單徵免所得稅,否則就有適法性的問題。

彭金隆表示,投資型保單不是單一投資產品,而是多種投資商品的組合,在金管會與財政部意見相左之時,本諸「施政一體」的概念,投資型保單徵免所得稅,不應倉促實施,若真要實施,也要透過修法。

美國商會保險委員會也認為,投資型保險商品提供額外且透明財務安全保障,可避免保險公司經營失敗、喪失清償能力等風險,若財政部接受賦改會決議,將剝奪消費者對財務安全保障的選擇權利。

面對業界及來自學界的壓力,財稅機關應持續溝通及宣導,分析政策的利弊得失,在租稅公平及合理的前提下,說明投資型保單徵免所得稅,對保戶權益影響不大,進而反應稅負的公平性,使得中性租稅政策能充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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