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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修法 證期保護機構對董監提訟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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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1日電)配合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金管會今天預告修正子法,明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為公司對董監事提起訴訟,或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監事,應報金管會備查。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5月間公布修正,增訂保護機構得有股東代表訴訟權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小額爭議事件擬制調處等規定,金管會研擬配合修正相關子法,今天正式預告。

金管會這次研擬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等3項子法。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修正草案,保護機構依規定辦理為公司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或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應函報金管會備查。

此外,保護機構辦理為公司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應針對執行要件、程序、範圍、作業流程等事項,訂定案件處理辦法並申報金管會核定。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修正草案明定,保護機構收受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調處申請書後,應立即訂定調處期日。

金管會指出,保護機構因償付而承受權利,對違約證券期貨商提起訴訟後,針對同一違約案件若有新增償付情形時,保護機構在訴訟上仍得追加請求,因此這次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修正草案刪除保護機構若已就償付案進行代位求償時,申請人不得申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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