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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將親子扶養改為相對義務 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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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俊諺台北28日電)傳統孝道觀念認為「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法律也明定子女有撫養雙親義務。但對曾遭家暴、家內性侵的受害者,卻情何以堪。親子撫養相關法條是否修法改為「相對義務」,值得重視。

現年35歲的甲女從小飽受母親精神虐待,頭髮常被亂剪或整個剃光,父親無法忍受妻子長期情緒不穩,遠避海外,留下甲女與妹妹獨自飽受精神煎熬,直到國中時才被社會局轉介至勵馨基金會,辛苦完成學業,甲女爾後並結婚生子。

然而母親卻仍常至甲女居住、上班、夫家等地對她言語恐嚇,甚至在去年告女兒遺棄,所幸法院判決甲女勝訴,才得以暫時享有寧靜的生活。

其實在台灣,甲女這種情況不是特例。根據勵馨等民間團體指出,民國91到95年間,全國各地檢署每年平均收到640件遺棄案件,當中有近一成是這類曾受家暴或性侵受害者,竟變成遺棄罪被告的例子。他們當初在被安置後即與原生家庭斷絕聯繫,但數十年後卻得背負法律強制賦予的扶養義務,形同對他們的二次傷害。

台灣民、刑法皆明定子女應扶養父母。民法親屬篇撫養章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的義務。刑法第294條遺棄罪則規定,遺棄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系血親尊親屬犯遺棄罪,加重刑期至1/2。

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律師紀冠伶表示,現行不周全的法令下,她通常只好建議曾遭家暴、家內性侵的子女縱使不情願,還是在能力所及內支付原生父母扶養費,以避免親子對簿公堂。

反觀國外法律,法國民法第207條規定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應為「互惠對等」;德國民法第1611條則增列扶養義務人的排除條款,即若受扶養權利人怠於履行對扶養義務人的義務,或對其有故意重大侵害行為者,扶養義務人只需給付合理公平的扶養費。

紀冠伶呼籲,台灣應參考國外精神,將民法上親子扶養行為修正為「相對義務」,即父母先盡扶養義務、再享被扶養權利;子女則倒過來,以達到「互惠平等」;子女也只需在父母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負起生活扶助義務。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也指出,遺棄罪規定應增列條款,排除未成年時曾遭家暴或家內性侵的受害者。

推動修法並非挑戰傳統孝道觀,若天下真有不是的父母,看在家暴、家內性侵的受害者眼中,法律是否真能彰顯公平正義,值得政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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