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 :公安出面干預指令 吉林省檢察院蓄意不作為

98、11、13 慘案的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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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 發生在十一年前的一九九八年吉林省遼源市公安機關放跑犯罪嫌疑人,歪理邪說蓄意為故意殺人的罪犯徐紹起開脫「刑事罪責」,繼而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

即對「酒後、超速、逆行」駕駛兩輪摩托車將正常行走的我二姐夏連群撞飛致傷後故意拖延長達四十多分鐘不及時搶救的交通肇事故意殺人案件,遼源市公安機關卻放跑了犯罪嫌疑人後,「認定」肇事者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顛倒黑白徇私劃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一案至今尚無定論!

歷時十一年堅持不懈艱辛維權上訪,慘遭三次拘留(三十五天)、兩次勞動教養。

在2008年7月14日,我(受害人弟弟夏元豐)在北京大興區壽寶莊的路上被北京市大白樓派出所強行劫持,遼源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對我再次非法拘留九天後,又再次強行非法對我勞動教養一年,非法剝奪我人身自由權。

我二姐夏連群於 1998 年 11 月 13 日在吉林省遼源市礦務局總醫院門前北側 200 米處被兩輪摩托車撞飛致傷,四十多分鐘後在圍觀群眾的勒令協助下才送往離肇事現場僅二百米遠的遼源市礦務局總醫院( 案發肇事者還與他人通過電話),因未得到及時救治身亡。

吉林省遼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的「責任認定書」中明確寫著肇事者徐紹起「酒後駕車、超速行駛」將我二姐夏連群撞傷致死,卻認定肇事者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對已故無責任被害人我二姐強加「主要責任」;並對死者罰款 100 元。

公安機關並且到我的家裏向我強行非法無理索要此項罰款。

我二姐夏連群遺體至今在冥館(10元/每小時)沒有火化,不能入土為安。費用現已達九十多萬。 

一、是故意殺人!還是意外?

    徐紹起見死不救,袖手旁觀,對自己如不採取救治會發生的死人後果是明知的,其主觀惡意、故意殺人是明顯的慘案發生後近一小時,事故處理大隊卻未出現場。

  罪犯徐紹起在案發六年後的二零零四年《庭審》中趾高氣揚的自稱其當時只喝了半杯白酒和一瓶啤酒,還說:喝這點酒沒到量,我能喝兩杯白酒呢……並且還理直氣壯的回答公訴人檢察官和主審法官:「我知道喝酒不許開車」。法官問其為什麼還要「喝酒」呢?答曰:
「明知故犯唄!」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16時40分許,發生「能見度」在二三百米(放跑罪犯六年後庭審中罪犯自稱)的視線良好、地域開闊的吉林省遼源市礦務局總醫院北還不到二百米遠的三叉路口道中心西側一米處,因遼源市西安區燈塔鄉太陽升村的徐紹起是在「酒後、超速」且又逆向(根據受害人身體沒有被撞擊的痕跡和自行車車體的撞擊點的部位足以證明「徐」實是在「左車道「逆向」行駛。這一事實已被認證)加速駕駛吉D-50813號南方125B 型兩輪摩托車飛馳將推著自行車正常過道的我二姐夏連群撞飛數十米致傷時,其並未採取任何措施。徐紹起見死不救,袖手旁觀,其主觀惡意是明顯的,故意拖延時間長達近一小時,後才將被害人送往離案發現場僅二百米的市礦醫院。因喪心病狂的罪犯希望被害人死亡,有意拖延時間,對受害人不採取救治措施,從而導致受害人流血過多喪失性命。徐紹起對自己如不採取救治會發生的死人後果是明知的。

  交通肇事和不予救治是徐紹起犯罪的同一過程,致受傷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肇事者徐紹起不採取救治措施所為的必然結果。此間,徐紹起還給他人打過電話(與何人通話及其詳細情況,支持出庭的檢察機關公訴人在事故發生六年後的2004年的庭審中對其尚未陳述)。顯見其有報案條件,哪為什麼慘案發生後近一小時,遼源市公安交警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以下簡稱事故大隊)卻未出現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明確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必須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值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後及時報案是每個有能力的當事人尤其是司機應盡的義務。

作為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救死扶傷即是一種美德,也是法律規其必須履行的義務。當事人迅速、及時地搶救傷者可以防止傷者病情惡化,以至造成死亡。

  遼源市礦醫院治安科值班幹警將肇事者徐紹起扣留,與此同時,又向遼源市122事故大隊、110、市西安區太安街派出所分別打了報警電話。太安街派出所的兩名民警到礦醫院時,肇事者已被事故大隊的三個人帶回遼源市事故大隊。

二、案發後是事故大隊集體辦案,是該行政執法機關放跑了罪犯

  案發的第二天,事故大隊張文江科長等三人到遼源市礦務局
(因我被遼源市東遼縣安恕煤礦賈礦長坐的奧迪轎車撞為左小腿脛骨骨折住院)總醫院,卻對我們謊稱:「肇事者跑了,我們昨晚出動三伙人,一宿都沒有抓到」。同日下午在事故大隊,張科長說肇事者沒有賠償能力,讓我們自己去找罪犯家屬協商賠償事宜,妄想對構成刑事犯罪的罪犯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就以此「私了」這起「《刑事案件》」。我當場就明確與張講了:「肇事者沒錢,賠償(三萬八千九百餘元人民幣)我可以一分錢都不要,但肇事者已構成刑事犯罪,該判兩天,判兩天,該判幾年就判幾年。」可是,張科長卻忠告我們:「你們是不撞南牆不回頭,最後會撞得滿頭是包,還得跪著求『他們’」。

三、事故處理機關規避法律

    不罰有罪的,專罰無責受害(對其強加責任)人……違法者撞人卻白撞!
    為什麼要將《灑後、超速》兩條嚴重違章行為寫進《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
    又為什麼要對明知已故的受害人強行〔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第(三)項「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第(一)款……或隱瞞事故真像……;第(二)款酒後駕車的;第(六)款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規定。

據交通事故等級標準:「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肇事者徐紹起「酒後、超速」且又逆向、故意拖延搶救時間致人死亡,其具有多項嚴重違法違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徐紹起見死不救,袖手旁觀,對自己如不採取救治會發生的死人後果是明知的,其主觀惡意、故意殺人是明顯的,其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有4種情況對當事人不予處罰中明文規定:……第三是如果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則該當事人不承擔刑事及行政責任,即不管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違章行為和是否負交通事故責任,都不給予刑事及行政制裁。

  專業執法的事故大隊於1998年11月30日作出第2110153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明確寫著:「交通肇事者」「酒後駕車、超速行駛」……致受害人死亡,卻認定肇事者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強加本無事故責任的死者(我的姐姐夏連群)負主要責任,同時並作出了對死者罰款100元的第2110153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罰裁決書》。

  遼源市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是行政執法機關,他們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給他們的,他們是代表著國家在行使職權。事故大隊張文江科長說:「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是我們集體研究決定的。」

《酒後開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怎樣認定事故責任?》中明確規定:……凡因酒精反應造成事故主要原因的,均負交通事故主要以上責任。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且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由省公安廳長委派的四人專案調查組來到遼源市,事故處(其中兩人是省交警總隊的,均為本案原辦案人)處長給我們的口頭答覆是:「酒後駕車是違章,違章不能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因為『酒後駕車’與受害者被撞死無因果關係」;專案調查組長省公安廳控申處長還說:「『酒後駕車’是事實,『超速行駛’沒法認定」。

四、程序違法

  事故大隊辦案人不許我聘請的律師閱卷,辦案人說:他們的領導不讓閱卷。

五、刑事案件不移交

    遼源市公安交警支隊事故處理部門改變刑事案件性質,對此刑事案件拒不移交給司法機關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02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一條中明文規定:需要對交通事故責任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依據《刑法》 第133條和上述之規定,肇事者「酒後、超速」且逆向嚴重違法、違章,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六年後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西刑初字第6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鐵證」就足以認證這確是典型、真實的《刑事案件》。

  該案的性質並非是由於世紀的變遷和時間的推移而隨之演變為新論!而是公、檢違法和地方政府黑惡勢力猖獗的必然結果!

六、根據最高檢《直接受理立案標準》,省檢察院卻將其……

    由於事故大隊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尚未將這起「刑事案件」移交給司法機關審理。

  因此,我們將肇事者與市交警支隊長楊海軍是同一個屯子的親戚,將由楊所為導致辦案不公的事實書面舉報到遼源市檢察院檢察長處,張檢嚇協我們說:「小心反坐!」……市檢察院檢察長還明確告知我們說:「只要我當檢察長,就不給你立案!」……

  依據1999年8月6日《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標準的規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其他……之規定。上訪到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同年十月十一日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回函卻將這起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推向吉林省公安廳。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嚴重蓄意不作為。

七、保護傘

    其背景?

  徐紹起仗勢害人,吉林省遼源市公安局第一副局長兼遼源市公安交警支隊長楊海軍是徐同一個屯子的親戚。肇事者的大姨姐在事故大隊辦案人王爾敏的辦公室當眾狂稱:「不就撞死個人嗎,有什麼了不起」!

  天理昭昭,人命關天,草菅人命!

市政法委書記說這在遼源市是小事!

他們殺人真的不用償命!他們的後台這麼硬? ! 

  一個市交警支隊長楊海軍就能使這起明目張膽枉法蓄意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冤案長達十年卻不能有一個說法?吉林省檢察院為什麼對這起既成事實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卻推托到吉林省公安廳?檢察機關應該依法直接受理立案,為什麼卻選擇不管?這其中的內幕……其後台是何許人?

  綜上:案發後,公安部門、事故大隊行政執法機關以各種手段,放跑罪犯,套作虛假證據,阻止律師閱卷,掩蓋事實真象,違法劃分責任、枉法對已故被害人強加責任,並對死者非人道強行實施罰款,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使罪犯長達六年之久未能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此間,尚未啟動刑事案件移交事宜,多年來上下勾結,共同包庇罪犯和集體辦案的事故處理機關,造成了罪犯逍遙法外達六年之久的事實。

  吉林省遼源市公安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是專業行政執法機關,他們代表著國家行使職權,他們不但不將這起「酒後、超速」且逆向嚴重違法、違章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反而卻喪心病狂的規避法律,與法理、事實不顧,蓄意謀劃製造違悖法律的冤案,使罪犯逍遙法外長達六年之久,使被害人遺體至今還在冥館(每小時費用10元人民幣),使已故受害人我的姐姐含冤卻不能入土為安。
  
由於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持遼源市檢察院對市事故大隊的《刑事案件不移交》一案不給立案相同態度,使事故大隊違法辦案責任人至今依然逍遙法外,從而導致這起人為蓄意製造的對已故被害人強加責任並強行罰款踐踏人權的冤案持續近十年尚無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嚴和保障人權;第四十一條還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吉林省人民檢察院的蓄意不作為, 袒護、縱容公安行政執法機關和遼源市檢察院,致使我自九八年至今近十年來一直奔波上訪,為此,造成我幾進牢獄,造成我(系受害人弟弟)兩次被拘留、一次勞動教養:即2004年5月30日對我強加罪名曾被拘留、(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教養;2006年7月18日在京再次遭拘留的結局……

  這些年來,我們一直在為事故處理的行政執法機關《刑事案件不移交》給司法機關處理和蓄意違法劃分《責任》而奔波上訪,但始終得不到相關部門的公正處理。

  2006年3月13日在我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兩辦」交頭一天填好的(2006後3月12日第81號)《來訪人員登記表》(因依序接談,當天未排到號),在南站到兩辦的路上卻被遼源市政府信訪局長等五人將我截住,在市政府信訪局長的授意下由市公安局等5人對我拳打腳踢後,阻止我到兩辦正常上訪,強行對我軟禁後將我送回地方,造成我在信訪渠道無法正常上訪的事實。

省、市檢察院對《刑事案件不移交》的吉林省遼源市公安交警事故處理行政執法機關集體辦案相關責任者,卻不給予依法《直接受理立案》;

遼源市公安局告知我們,別再找他們。

遼源市政府信訪局長說這個案子聯合國能解決……

我還會有什麼奢望? 

  為維護基本人權,儘管我深懷為親姐申冤之念,而且各部門奔波了近十年,時光流失,每天在極度痛苦中渡過,地方公檢法,有法不依,無視國法,踐踏法律,助紂為虐。

  無奈:請求社會,請求全力機關震懾地方公檢法惡勢力。

  真誠可望倡導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各界人士給予輿論和精神上的支持!

吉林省遼源市 被害人弟弟:夏元豐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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