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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父債子償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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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倩綜合報導)台灣立法院院會昨日上午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改採全面限定繼承,今後繼承人如果繼承債務,僅須以遺產還債,也就是超過遺產部份的債務,將不再有「父債子還」的情況。此外,如果債務來自於被繼承人替人作保、隔代繼承或無法知悉被繼承人有債務等3種狀況下,還可回溯適用。

全面限定繼承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概括繼承」的原則改為「全面限定繼承」。過去民眾必須在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仍舊必須全面繼承權利與義務,此次修法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法務部長王清峰指出,這次對傳統父債子還的概念作大幅度的翻修,將原來繼承債務的「無限」責任修改為「有限」責任,可說是保障繼承人權益的世紀新法。

不過,雖然修法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民法第1163條規定,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3種情況,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此外,繼承人若未依民法第1156條、1156條之1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又未依第1162條之1負擔償還債權責任時,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人此時「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權人責任;但排除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有條件回溯

至於外界關注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經過協商,朝野達成共識,採取「有條件溯及既往」,根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修正條文,將範圍限縮在保證契約債務、代位繼承和沒有同居共財且無法知悉繼承債務存在等3種狀況,繼承人才能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舉例來說,若繼承的是為人作保的保證債務、父親早逝,由年幼孫子繼承祖父債務的代位繼承、以及如出嫁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者,在提出舉證後,都得以全面回溯。

不過,為了維持法律安定和維護債權人的權益,在法條通過之前就已經還清債務的繼承人,不得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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