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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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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3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但是否溯及既往仍待朝野協商。

現行法律規定繼承是採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的概括繼承原則,並另設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制度。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吳清池於提案說明表示,現代社會親人關係較以往疏遠,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常因久未聯繫或不了解法律規定,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導致終身背負繼承債務的不合理現象。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若有新台幣5000萬元,遺產只有1000萬元,繼承人只要償還1000萬元即可,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連帶責任,也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不過,為防止被繼承人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減少繼承開始時的繼承人所得遺產,影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權益,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的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若財產移轉或滅失,價額依贈與時價值計算。

此外,現行法律規定,採限定繼承者,繼承人依規定呈報遺產清冊給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繼承人對在一定期限內報明的債權及繼承人已知的債權,都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若繼承人違反規定,導致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除應依現行法律負賠償責任,繼承人對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的清償責任,將不以所得遺產為限,除非繼承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繼承人若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作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權利而處分遺產者,不得主張限定責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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