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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杜麗莊3年內不得從事證券事業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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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 9日電)元大證券前董事長杜麗莊遭起訴,台行政院金管會今天命令元大證解除其職務;依金融法規,杜麗莊 3年內不得從事證券相關事業業務,5 年內不能擔任金控及銀行負責人。

元大金控旗下子公司多名高層涉結構債弊案遭起訴,台金管會今天做出處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元大證券解除杜麗莊職務、命令元大證金停止前董事長張立秋 1年業務執行、命令元大證券停止前債券部副總經理吳麗敏 6個月業務執行。

至於元大集團總裁馬志玲,台金管會表示,馬志玲並未在金融事業任職,因此目前未處理。台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金融機構負責人必須符合積極及消極條件,未來馬志玲若要出任金融機構負責人,金管會將嚴謹審核。

吳當傑指出,所謂解除職務,是指證券相關業務都要被解除。當被解除職務後,依證交法規定,3 年內不能從事證券相關事業業務。

此外,杜麗莊之前身兼金控董事職位,吳當傑說,根據銀行及金控負責人資格條件相關規定,若負責人遭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5 年內不能再當金控、銀行負責人。

吳當傑表示,台金管會是在96年 5月將此案移送,昨天收到起訴書後,經比對,起訴書內容與移送內容原則上相符,杜麗莊、張立秋、吳麗敏 3人是台金管會移送的,當時查證過程已認為 3人事實明確,經起訴也確認 3人事實明確,因此認為不需給予答辯機會,決議依法做出行政方面的處分。

至於其餘被起訴的陳麒漳、林明義、曾鴻展 3人,吳當傑表示,當時台金管會移送時並無這 3人,雖然起訴書有完整調查事實,但台金管會依行政罰嚴謹程序,會讓3 人有事實意見陳述機會,再儘快進行該有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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