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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通過 大陸人民得申請來台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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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3日電)台內政部今天通過「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探親、停留期間、探病等相關規定,並增列大陸人民得申請來台就醫。

台內政部政務次長林中森下午表示,基於人道關懷,部務會報通過鬆綁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探親等規定,待提報台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探親的親等,由現行一親等內血親放寬為在台灣地區二親等內血親,以及大陸地區人民的子女為依親居留階段或經許可來台團聚,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未滿2個月,均得來台探親。

大陸地區人民探親停留期間由現行不得逾1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1次,期間不得逾1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2個月,放寬為停留期間不得逾2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每年來台不得逾3次,共計6個月。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探病或奔喪的親等,由現行二親等內血親放寬為在台灣地區三親等內血親;大陸配偶因逾期停留不予許可來台的期間也縮短。

草案增列,開放大陸地區人民患有衛生署公告得於台灣接受醫療服務的疾病者,得申請進入台灣就醫、家屬及醫護人員可陪同來台照料;須進行活體移植,其器官捐贈者也可來台。來台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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