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閘區政府認定:張華侵害政府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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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1日訊】2009年4月1日,南通張華以港閘區政府非法拘禁她75天為由,向該地方政府提交《確認申請書》,要求確認政府關押她的行為違法,並請求國家賠償。

2009年4月17日,張華收到南通市港閘區政府的《答覆函》。

該《答覆函》認為張華「被違法拘禁75天」無事實根據;同時還認為張華可能侵犯該政府機關名譽權,保留追訴的權利(權力)。


追訴是刑法概念,但刑法中並沒有「侵害政府名譽權」罪名,此罪名系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政府擅自設立的,難道區區的港閘區政府還有立法權?

另一個問題是:南通港閘區政府有沒有關押張華?張華有沒有可能侵犯該政府機關的名譽權?

南通市港閘區關押張華75天的事實,鐵證如山。張華因遭受非法圈地而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去年元宵節前一天,南通市政府違法強遷了她的家園。為此,張華起訴南通市政府,官司一直打到江蘇省高院。2008年7月25日下午,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作為本案當事人之一的南通市港閘區政府在訴訟期間,竟然派人到省高院抓捕張華。在省高院法警的協助下,港閘區政府肆無忌憚地將弱女子張華抓獲,並押回南通關押75天,百般折磨。這令人聲淚俱下的事實,可謂鐵證如山。南通市港閘區政府竟然矢口否認該事實的存在,無異於自戕公信力。說謊不臉紅的地方政府,還有何公信力可言?

省高院法警協助港閘區政府抓捕張華是可恥的越權行為。張華到省高院打官司,其人身安全理應受法律保護,國家機關無權隨意抓捕上訴人,但江蘇省高院卻反其道而行之。省高院法警與港閘區政府的公務員一道實施非法抓上訴人張華的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張華被關非法押期間,張華的代理人一再向江蘇省高院和南通地方政府呼籲釋放無辜的張華。但江蘇省高院和南通地方政府置之不理。如今南通市港閘區政府竟恬不知恥地否認鐵的事實,反而倒打一耙說,張華有可能侵害該政府機關的名譽權,不免貽笑大方。

張華不可能侵犯政府機關的名譽權,因為《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由此可見,法律上的名譽權只保護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動中的民事權益;而政府公共管理的政務活動,不受法律上的名譽權保護。即:政府不享有名譽權。毫無疑問,根本就不存在張華侵犯政府機關名譽權的可能。

有的法律工作者認為,政府胡亂抓人和關人要承擔國家賠償的法律責任,其相關的公務員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南通市港閘區政府非法關押公民,也應當依法賠償。但南通市港閘區政府對其違法行為的確認申請,不予受理的行為與國家賠償法相悖。而《答覆函》中,對關押張華的事實拒不認賬,輕易喪失公信力也在所不惜,更是錯上加錯了。

港閘區政府本無名譽權,且自喪公信力,反而指責張華可能「侵犯」其名譽權,豈不怪哉?政府的權力必須有法律授權,但哪條法律授權港閘區政府有「保留追訴的權利」呢?張華向港閘區政府提交《申請確認書》,港閘區政府應當製作是否「確認」的決定書,而不是這種不倫不類的答覆函。況且該答覆函沒有編號,形式違法。可見,港閘區政府太欠缺法律知識了,竟不知道怎樣寫法律文書,卻知道一味抵賴非法抓人的事實,是一個近乎法盲的政府。

南通市港閘區政府矢口否認關押張華的事實,還要對受害人保留「追訴」的權力,更足以說明該政府是一個「敢於說謊言還理直氣壯」 的法盲政府。

附: 確認申請書

申請人 :張華,女,漢族,1972年3月28日住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秦灶鎮八里廟村十二組。

請求:
1. 依法確認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政府拘禁申請人75天違法;
2. 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事實與理由

(一)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於2008年3月29日凌晨零點45分,被一夥不明身份的人強拆。她家裏的人被暴打,全部財產埋於廢墟之中。2009年3月5日在北京人大上訪,被南通崇川區政府抓回南通關押內,沒有任何手續。回南通非法關押75天。在關押期間,看管人員強迫我寫保證書。不寫保證就不放我。我在被迫寫了保證書後,才將我釋放,且不發釋放證明。屬於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二項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情況:違法拘禁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請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拘禁申請人75天的行為違法,並給予國家賠償。

本案賠償義務機關為: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政府和南通市港閘區秦灶鎮人民政府。又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有二個以上的賠償義務機關,受害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賠償義務機關。

此致

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政府

受害人張華2009年4月1日

下圖:就是關押張華的二個黑監獄,豈是南通港閘區政府輕易抵賴得掉的!
「豈有文章傾社稷,從來割喉覆乾坤」。區政府認為張華誹謗政府,保留追訴權。張華將成為繼王帥、吳保全後的因言獲罪的女豪傑。


先在中華園賓館關了10天;又在江海村賓館關了65天,受盡了折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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