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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醫療法修法初審通過 保障藥物受試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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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16日電)為避免醫師或藥廠未經許可進行藥物人體實驗,同時加強保障合法藥物受試者權益,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若三讀通過,違者可處新台幣10萬到50萬元罰鍰。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指出,南部有醫師任意對病患試驗改善骨質疏鬆藥物,遭人檢舉,雖然這不是第一樁醫師未經許可就進行人體試驗的案件,卻凸顯臨床試驗的亂象層出不窮。

黃淑英說,藥廠在校園招攬學生參加人體試驗,連小學生都不放過,現在經濟不景氣,這會促使窮學生不顧危險,一再把自己當成白老鼠;還有癌症病人付不出昂貴的標靶藥物費用,只好送紅包,搶著納入臨床試驗名單。

衛生署長葉金川表示,目前醫療法對人體試驗的規範不足,在促進生物醫學研究與生技產業發展之時,確保人民基本權益不受損害,是當務之急。

立委連署條案修正「醫療法」,衛生署也提出相關條文修正案,立委一致同意,將臨床試驗藥物的範圍擴大到中藥、學名藥,不再侷限新藥、新醫療器材,同時規定醫院人體試驗審查委員的資格,試驗計畫須以書面告知受試者,並提供試驗相關的損害賠償機制。

此外,初審通過的條文內容也包括:受試者有自由意志,可隨時退出人體試驗,醫院不得拒絕,也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提供治療,影響受試者正當醫療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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