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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繳國道通行費 欠40罰6000 駕駛批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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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0日訊】〔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忘繳40元高速公路通行費,竟被重罰6000元!苗栗縣苗栗市補習班老師朱介廷心很痛,除向苗栗監理站申訴,並痛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是比地下錢莊還吸血的惡法,教不景氣下已經苦哈哈的老百姓如何嚥下這口怨氣。

誤闖ETC挨罰

苗栗監理站回應,行駛高速公路繳交通行費是基本常識,誤闖電子收費車道雖被罰款,仍須補繳40元通行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汽車駕駛人如因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還要吊銷駕駛執照,一切依法處理。民眾如對裁決結果不服或行政程序有疑義,可提出申訴,如被駁回,還可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朱介廷說,97年6月22日開車行經中山高泰山收費站,不慎誤闖電子收費車道,因車主登記妻子名字,罰單寄到岳家,他一時忙碌忘了去繳。

忘了還要繳通行費

10月13日驗車時,被告知有一筆罰款未繳清,他才想起,並繳清600元罰款與200元滯納金。未料最近又收到苗栗監理站的裁決書,指他不依規定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裁罰6000元,4月8日前須繳納,否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朱介廷說,他並非惡意不繳,誤闖電子收費車道的罰款、滯納金都繳了,怎麼會在乎這40元通行費。他質疑為何同一件違規行為要分兩張罰單,驗車時電腦資料也只出現誤闖電子收費車道的罰款,沒有欠繳通行費這一筆。他坦承一時疏忽忘繳40元,但被罰6000元,實在太重,根本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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