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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盜搶劫桃竹10超商 一審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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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縣30日電)曾犯下妨害性自主罪嫌的王志強,夥同毛奇偉在桃園、新竹地區犯下10起超商搶案,桃園地方法院依強盜罪判處15年6個月和15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25歲的王志強在民國89年因涉及妨害性自主罪被判3年6個月,出獄後四處遊蕩。今年再度因缺錢花用,8月起夥同剛滿20歲毛奇偉在桃園、新竹地區行搶,前後共涉及10起搶案。

判決書指出,兩人犯案時刻意穿上有「中壢市公所」字樣的外套,並利用凌晨持尖刀闖入便利超商,搶奪金錢、電話卡、線上遊戲儲值卡,金額從新台幣1000多元到近2萬元不等。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終結,王志強、毛奇偉被依照強盜罪,分別判處15年6個月、15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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