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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新規嚴 不得分割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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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光瑩台北2日電)環保署今天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開發計畫需進行環評標準將變得更嚴格,開發案無法再以分割方式規避環評程序,盼加強把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葉俊宏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這次修正案大幅修正認定標準,最重要的在於修正累積開發規模的計算方式,避免開發單位以切割、化整為零方式開發。

葉俊宏說,舊有規定是將開發案第1次開發面積與後續擴建部分分開計算,許多開發單位為規避環評,往往將計畫分割成小單位。

他舉例指出,某開發案第1次開發面積4.5公頃,後來又擴建1公頃,因皆未達5公頃的環評標準,不需環評;標準修正後,同一開發案陸續擴建範圍需合併計算,上述案例因合計超過5公頃,就需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葉俊宏表示,認定標準新增需要實施環評的項目,包括國家重要濕地、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及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等環境敏感區位。他表示,許多高山地區在八八風災中受災嚴重,這次修正案特別規定在上述區位進行的開發案,不論開發面積大小都需環評。

葉俊宏表示,在國家公園、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等進行的開發案,原規定規模1公頃以上才需環評;修正後,在上述區位進行的開發案原則上仍需環評,但單一規模在500平方公尺以下、累積規模在2500平方公尺以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可免環評。

葉俊宏表示,新的認定標準也讓廢棄物處理場、再利用機構、火力發電廠、纜車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的規定更嚴格。例如,有機污泥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原本規定每月處理規模超過5000公噸才需環評,修正後,不論處理量多寡都需環評。

環保署綜計處表示,修正條文已載於環保署網站,其中第3條至第31條及第39條自發布後3個月後 (民國99年3月2日)施行,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開發案適用新法與否,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開發單位提出開發案的日期為準,修正案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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