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當局猖狂迫害 又有五位山西臨汾教會領袖被判勞教

標籤:

對華援助協會獲悉,繼11月25日五位山西臨汾家庭教會領袖被重判7到3年有期徒刑後不久,2009年11月30日,又有五位山西臨汾教會領袖被判勞動教養兩年。被判的人有五人分別是李雙平弟兄,楊紅珍姊妹,楊才珍姊妹(丈夫楊旋於11月25日被判三年有期徒刑),高琴姊妹(又叫高福琴),趙國愛姊妹。楊才珍,楊紅珍,李雙平這三個人已經確認被判勞教兩年。其他兩位正在進一步確認中。罪名是聚眾擾亂交通秩序,勞教期限從10月11日開始算起。山西臨汾公安局的人只讓家屬簽字,不給勞教通知書,說通知書已經給了本人。目前只有楊紅珍和李雙平的家屬簽過字。據目擊者對對華援助協會說,楊才珍姊妹看起來在審訊期間被毆打過,身體虛弱,牙被打掉一顆。

11月25日臨汾市堯都區法院第十二審判庭開庭,時間從上午9:00一直持續到晚上近10:00,中間休息兩次。庭審的時候,檢察院出示了一千多頁的案卷材料,可律師之前只拿到五十多頁。包括李方平和張凱在內的六位基督徒辯護律師為當事人做了無罪辯護。當局在開庭日如臨大敵,出動1000多全副武裝武警戰士和公安人員,封鎖通往法院的整條街道。

法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等罪名,分別判處楊榮麗七年,王曉光三年,楊旋三年半,崔家興四年半,張花梅四年有期徒刑。

2009年9月13日凌晨3時,山西省臨汾市浮山縣出動了500多警察對浮山教會突然襲擊,衝進聚會場所毆打住在其中的數十名基督徒,剷平了聚會場地,被打的弟兄姊妹受了重傷。後來臨汾市教會負責人楊榮麗姊妹和其他同工帶領幾千信徒去浮山縣看望被打的弟兄姊妹,使政府非常恐慌,抓了教會的弟兄扣為人質,於是政府又找楊榮麗姊妹談話,臨汾市政府答應給浮山教會重建和被打傷的弟兄姊妹的賠償140萬元人民幣,同時簽署了賠償文件書,後來,楊榮麗姊妹和眾同工堅持先放人質後接收賠償,這樣的要求使臨汾政府惱羞成怒,在楊姊妹和其他同工在上告的路上被武裝警察拘捕。於9月24日,山西省臨汾教會被臨汾武裝警察及防爆部隊搶佔進駐,並搶劫了教會大量的財產,步兵裝甲車和警車堵在教堂門口,手持自動步槍,不許弟兄姊妹聚會。教會負責人楊榮麗姊妹及其數十名的教會同工,被山西省臨汾警方抓走,很多信徒被警察恐嚇、看押。中共臨汾政府指使、教唆三自人員在臨汾弟兄姊妹中間大量散發捏造、誹謗、控告楊榮麗及其被抓同工的傳單,同時政府指使三自接管楊榮麗所在的教堂,警察還去教會中各個孤寡老人的家裏,以取消這些老人的低保為理由,逼迫老人們在他們捏造的控告信上簽字。更有甚者,警方把楊榮麗姊妹單獨關押在太原拘留所,用灌食等各種手段強迫楊榮麗姊妹停止禁食禱告。

附:楊榮麗王曉光的辯護律師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所接受被告人楊榮麗的委託,指派本人擔任被告人楊榮麗的辯護人。本人接受委託指派後,到法庭複製了公訴機關提供給法庭的所有案卷材料,並四次前往看守所會見被告人;前三次因為莫名其妙的原因沒有見到被告人;第四次,在法庭的促成下,在開庭前一天的黃昏時分,終於會見到了被告人,之後進行了兩個小時左右的會見,發現了重要的辯護線索。今天,本人有幸參加了如此戒備森嚴的庭審,通過法庭調查,根據庭審中展示的證據,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首先,本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證據襲擊和法庭的質證程序提出嚴正抗議!

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向法庭提前提交案件的「主要證據」,但是公訴機關把「主要證據」曲解為「部份證據」,然後對證據任意取捨,將案件的許多核心證據遲至開庭後才向法庭出示,而且許多對我的當事人非常有利的核心證據,公訴人沒有主動向法庭展示;由於辯護人強烈要求看案卷,在開庭的休息時間裏辯護人發現了這些核心證據,並提示給法庭!而且,仍然有大量的證據沒有向法庭出示,更沒有給辯護人查看!如果主要證據都需要向法庭提前提交,那麼核心證據更應該提前提交!如果核心證據直到開庭才提交,這是典型的證據襲擊!這種證據襲擊,即使是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都是不允許的,而在更加嚴格的刑事訴訟中,證據襲擊竟然堂而皇之的上演,這是何等的不公正!另外,就質證程序來說,公訴方一次性連續宣讀大量的證據,然後要求辯護人一次性針對諸多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這就好比是一下子扔給辯護人20個蘋果,然後讓辯護人一下子接住,這又是何等的強人所難!證據一份一份的質證,尚且需要仔細的辨認;而一次讓辯護人對一大堆的證據發表意見,辯護人得需要多少個腦袋才能有如此的記憶力和反應能力啊!這是嚴重的程序不公!

就實體來說,本辯護人鄭重認為:我的當事人無罪!她既不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也不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現發表具體辯護意見如下:

就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來說,第一,該罪需要佔用並破壞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林業地十畝以上,而且破壞要達到法定的程度。本案指控的金燈堂,坐落在一片大概12畝的地方;而這個地方,已經變更為名貴林木養殖區,而且在靠近新108國道的一半,可以進行地面硬化,即建設菌類大棚和工人宿舍;這些用地範圍當然不算是非法佔用土地,更沒有破壞土地;而另一半規劃的是銀杏林,而本案所涉及的金燈堂,就坐落在這片銀杏林中。很明顯,本案中金燈堂所佔用的土地的性質是林業地而不是基本農田,而佔用土地的面積只有兩畝半!很明顯,本案被告人即使違規建設,也只是屬於違法,但不是犯罪!

第二,刑法將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規定為結果犯,而非行為犯。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達到非法佔用耕地罪的犯罪標準,必須是非法佔用的數量和毀壞的數量同時具備,兩者缺一不可。這樣,非法佔用和毀壞在法律上是兩個概念,非法佔用的定義比較寬,只要是未經批准或者是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了耕地,就可以認定為非法佔用耕地;而且,對耕地的佔有必須是「數量較大」的行為,如「數量較大」是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

因此,非法佔用耕地不一定毀壞耕地,須同時符合毀壞耕地的數量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將其規定為「耕地大量毀壞」,即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第三,金燈堂附近已經建設了大量的建築如工廠、垃圾處理廠等,根據被告所提供的情況,包含教堂在內的大片土地,早已規劃為工業區。

總之,金燈堂只是佔用了二畝半的林地,而其周邊的大棚、臨建職工宿舍、硬化路面等,沒有達到毀壞土地的標準,本案只不過是一般違法案件,根本不構成刑事犯罪!起訴書所指控的被告「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指控,依據不足,不足以採信!

庭審間隙發現的一份核心證據,是說本案所涉及的土地處於一個近兩百畝的地塊,其中只有二十畝左右是基本農田,而一百多畝是工礦用地,而沒有證據顯示,本案的金燈堂恰恰處在基本農田里,反而有規劃指,金燈堂所處地塊,已經被規劃為工礦區!另外一份核心證據,是金燈堂所租賃的十二畝(起初十四畝)的土地,一半是合法的硬化,建菌類大棚,(該大棚後來用於聚會),建員工宿舍。另一半是種植銀杏林。很顯然,硬化的部份本來就是合法的,不存在非法佔用農用地;而金燈堂建在銀杏林的地塊內,所佔用土地的性質是林地,而非基本農田!

特別針對公訴方提供的對佔用土地的性質、面積和毀壞程度的證據,辯護人認為:該證據沒有達到證據的起碼要求,即使是民事證據的標準都達不到,更不符合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一)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二)委託鑑定的材料;(三)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四)對鑑定過程的說明;(五)明確的鑑定結論;(六)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七)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而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沒有評估人員的簽字,也沒有該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評估資質的說明,根本不具備鑑定結論的形式要件和內容,不足以作為案件的定案依據。

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而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上述大量事實,足以讓普通人民懷疑:本案根本不構成犯罪!

就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來說,本辯護人認為:本案中根本沒有任何國家工作人員執行任何公務,從而欠缺構成該罪的要件;而且該事件的發生事出有因,是政府違法在先;人民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後聚集要求政府解決問題是合法合理的反應;路只是堵了四個小時,後果並不嚴重。

第一,妨礙國家治安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如疏導交通、引導治安等,是構成本罪的要件事實。然而,本案根本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任何國家工作人員到場執行公務;沒有執行公務,何來妨礙執行公務!多項證據表面,到場的所謂國家工作人員,只是便裝出現,根本沒有表面公務人員的身份,更沒有任何執行公務的舉動;尤其是,當有群眾要求其執行公務時,該便衣人員反而躲開。所以從構成要件上說:本罪根本不成立!

第二,該堵路事件事出有因。該堵路事件的起因,是政府野蠻執法,其造成30餘名群眾受傷、部份財產受損害的嚴重後果。後來經協商,臨汾市信訪辦和臨汾家庭教會代表、本案被告楊榮麗達成協調意見,由政府賠償140萬元,這充分表面了該事件的性質。

第三,群眾的反應實在是非常合理合情的反應。政府野蠻執法的地點,就靠近本案所涉及的臨浮公路;受傷群眾在路上聚集,等待送往醫院救治,也是合理的做法。即使是群眾聚集,要求政府領導出面解決問題,也是人民的合理要求。群眾受了這麼大的委屈,到路上哭一哭、鬧一鬧,這是再合情合理不過的事情了。毛澤東選集第五卷313-329,講了一個故事,說「早幾年,在河南省一個地方要修飛機場,事先不給農民安排好,沒有說清道理,就強迫人家搬家。那個莊的農民說,你拿根長棍子去撥樹上雀兒的巢,把它搞下來,雀兒也要叫幾聲。鄧小平你也有一個巢,我把你的巢搞爛了,你要不要叫幾聲……

這樣的事情不少。現在,有這樣一些人,好像得了天下,就高枕無憂,可以橫行霸道了。這樣的人,群眾反對他,打石頭,打鋤頭,我看是該當,我最歡迎。而且有些時候,只有打才能解決問題」。對於本案中,對於那些橫行霸道的官員,毛主席教導我們說:群眾可以反對他,甚至可以打石頭、打鋤頭,現在只是聚集,和平請求政府出面解決問題,有何過分之處!

第四,路只是堵了四個小時,考慮到本案的起因、受傷群眾、圍觀群眾、道路性質等因素,後果並不嚴重。

總之,從法律要件上看,對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指控,欠缺土地性質、面積和土地損害後果的要件;對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指控,欠缺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要件,且事出有因,後果不嚴重,群眾的反應合情合理,因此,本辯護律師再次宣佈:我的當事人楊榮麗無罪!

此致

堯都區法院
2009年11月25日

王曉光一案辯護律師辯護詞
——王曉光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被告人王曉光之子王韻翔的委託,作為王曉光的辯護人,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開庭前我認真研究了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臨市堯檢刑訴[2009]596號起訴書,詳細地查閱了本案部份卷宗材料,依法會見了被告人王曉光。根據事實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提出以下幾點辯護意見:

一、本案發生的客觀原因是信徒多、教堂少的客觀現實造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這種自由當然包含著擁有活動場所的自由,沒有活動場所,憲法的規定的宗教自由就成了紙上談兵。隨著信徒人數的增長,「人多堂少」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就拿本案來說,臨汾家庭教會有幾萬人,可是他們大部份只能在家裏聚會。因為對於家庭教會來說,根本不可能通過合法的途徑,建立教堂。他們本身沒有法人資格,雖然,第一被告多次向宗教局申請建堂,但是宗教局根本解決不了這個問題,這是本案發生的根本原因。王曉光是無罪的。

二、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機關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偵查機關對王曉光監視居住的地點是臨汾市戒毒所,嚴重違反了該條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明確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第一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偵查機關搜查和扣押王曉光個人物品時,王曉光不在現場,偵查機關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該條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公訴人沒有提交證人名單,導致辯護律師無法提前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律師當庭已經提出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現在再次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並且公訴人對指控王曉光的證人馮俊英、楊秀蓮的證人證言連宣讀都沒有,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四十七條和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

三、公訴人對王曉光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起訴書指控:「2007年11月16日和11月20日,楊榮麗、王曉光先後兩次召集馮俊英等片區負責人會議,討論決定改變由楊翠蓮等人原租賃地用途,興建「金燈堂」一事。「但公訴方卻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上述指控:

1、王曉光只參加過一次會議。
王曉光只參加過第一次,沒有參加第二次會議。在參加第一次會議時,王曉光的意見是要辦好手續再建堂,要建也只能建一層,因為經濟力量不夠。

2、會議不是王曉光召集的。
從公訴人提供給法庭的全部證言證據中,找不到一處證言能證實上述兩次會議是王曉光召集的。

3、王曉光在教會是負責講道、不負責管理,他根本無權決定改變租賃地用途。
(1)公訴人提供給法庭的證據都可以證明王曉光在教會是教導同工,主要負責講道,不負責治理,他沒有決策權,改不改變土地用途,建不建堂,王曉光是決定不了。
(2)公訴人提供給法庭的證據可以證明:第一、王沒有參與土地租賃;第二、王沒有參與建堂款項和物資籌集;第三、王沒有參與「金燈堂」教堂的設計和施工;
綜上,王曉光主觀上沒有佔用、破壞農用地的故意,客觀上不僅沒有決策權,也的確沒有參與租賃土地、改變土地用途和興建教堂的具體行為,其行為不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二)沒有關於涉案土地毀壞程度的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的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不僅要求涉案土地數量較大,而且要求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更是明確規定了「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那麼本案中涉案的土地是否達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呢?這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公訴人的證據對此沒有任何說明。從常識來看,附屬建築沒有打地基,只要推倒,馬上就可以恢復耕種,談不上種植條件毀壞,更談不上「嚴重毀壞」;所謂的「硬化地面」中的大部份地方只是鋪了一層磚而已,根本不叫「硬化」,撤掉磚塊,馬上就可以恢復耕種,也談不上種植條件毀壞。主體建築是否構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呢?應該進行專業的鑑定,由專家去判斷。

審判長,審判員,最後,我要提出這樣一個關鍵的問題:早在2008年4月份,「金燈堂」已經開始修建,為什麼偵查機關當時不立案、不偵查,卻要在「浮山」血案發生後,六十年大慶之前抓捕王曉光呢?這明顯是把把宗教問題法律化,把法律工具化,用法律打擊報覆信教公民的錯誤思維造成的。在依法治國已經寫入憲法,法治、民主已經成為世界大潮的今天,這樣的事情發生在中華文明發源地之一的「堯都」,實在是令人遺憾!

綜上所述,王曉光是冤枉的,無辜的。請法庭依法宣告王曉光無罪,當庭釋放!

2009年11月25日

——對華援助協會2009年12月1日首發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山西臨汾武警駐紮大教堂禁止教友聚會
9名臨汾教會領袖上訪途中被當局綁架 北京華惠棋拘禁期流淚禁食
山西臨汾教友遭綁架 張明選牧師被軟禁
臨汾教會主任牧師王曉光被抓捕 當局要徹底清理臨汾教會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