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清心:為甚麼「花錢減刑」不可行?

玉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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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5日訊】最近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提出「花錢減刑」法律規範化的主張,引起網上熱烈討論。

張在論證這一作法的可行性時,舉了這樣一個例證:「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殘或者打傷後,給被告人50萬元,被害人的後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個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殘或打傷,卻一分錢沒給,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沒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從此陷入貧困。兩者的社會危害後果能一樣嗎?當然不能,所以對兩種情況的依法處刑當然也不一樣。」

聽張的說法,被告人賠的錢越多,處刑就越輕,金錢和懲罰直接掛鉤了,不僅是以罰代刑,乾脆以錢代刑。

張上面舉出的例子,一張口就是50萬,一幅財大氣粗的勁頭。現在在大陸一下子能掏出50萬元的人能有多少?有是有,但不是普通老百姓。有錢的人不少,但是沒錢的人更多,還是佔大多數。張副院長的指導意見雖然還沒出籠,但是他通過媒體放出的風聲,讓人已經聞出一股銅臭味。顯然,「花錢減刑」的前提是你得有錢,富人才有資格享受這一法律優待,對沒錢的人,就免談了,判你沒商量,嚴懲不怠。

對賠償標準要作出甚麼指導意見,如何被規範?真一時猜不透。既然是指導意見,大概要具體化、細化、量化。明確講了是「花錢減刑」,那就要明碼標價了,減一年刑期花多少錢,二年、三年……,列出一張「花錢買刑」的價目表。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案的司法實踐中,有這樣的情況,你給人家賠償得好,讓受害人在精神上有所慰籍,在經濟上有所補償,藉以表明被告人有一個悔過的誠意,從而得到了受害人或家屬的一定諒解。最後法庭可以依此作為對被告量刑時從輕處罰的情節。

現有法律規定已經給了當事人充分的調解餘地,問題是法庭如何實施。再遇到像張副院長提到的這類傷害賠償案,照方抓藥就是了,不是沒法可依,想不出還有甚麼新的細則要硬性規定?法律的適用性在這裡顯得尤為重要,案情不同,千差萬別,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有錢的賠了100萬不算多,沒錢的砸鍋賣鐵,賠了一萬不算少。在刑事傷害案中,金錢賠償不是主要目的,可算做被告悔過的一種表現,撫慰受害人,以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同時被告自己也受到教育。緩解雙方矛盾,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司法操作中不容忽略的是,加害人的賠償,受害人是否買賬?一些受到惡意傷害的人,往往不願意讓對方花錢減刑,恨不得自己花錢給被告加刑,讓他一輩子蹲在牢裡出不來才好呢。

碰到這樣的案件,不知道張副院長打算怎麼規定?如果你明碼標價,傷一條胳膊拿10萬擺平,傷一條腿拿20萬擺平,也不顧及受害人的意願,結果能公平嗎?這顯然是為富人行方便之門開了一個法律口子。下面的裁判官們有了這樣的法律依據,那還了得!潘多拉的盒子一打開,「衙門口」裡更黑了,暗箱操作都不用了,下一步大概可以合理合法地花錢買命了。

另有網友評說,無論是富人打人還是窮人打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打了人犯了法,其社會危害度是一樣的。張副院長所說的因賠償的不同而危害程度不同,僅是體現在對個體的危害上,而不是對全社會危害性上。請張副院長再做司法解釋、制定法律前,先把刑法的法理搞明白了,省得信口雌黃,貽害社會。

也許有人覺得西方一些國家也有類似的條文。但必須看到的是,目前中國社會嚴重兩極分化,社會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對立突出,社會極度不公。官權貪錢,黑社會搶錢,官商勾結黑社會化,僱兇殺人,亂象叢生。如果張副院長的「花錢減刑」規範出臺,「花錢買刑」從潛規則走上了台面,堂而皇之地公開化合法了,試想,今後有錢有勢的人對你再大打出手的時候,大概不會手軟,有張副院長的規範墊底呢,只能更加有恃無恐,大不了撒把銀子買平了。惡人越來越猖狂,百姓越來越難生存,這不是助紂為虐嗎?

制定法律的根本目標,是要懲罰犯罪、遏止犯罪。如果一個法律助長社會某個群體基於自己的權勢地位去犯罪,無疑是惡法,張軍副院長要出臺的「花錢減刑」規範就屬於此類。@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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