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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房東進出已出租房子 須房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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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法生台中報導)房子出租後,房東能否保留鑰匙?台中縣消保官翟威甯說,房東要進出已出租的房子,必須取得房客同意,否則恐觸犯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他並提醒民眾,避免發生租屋糾紛,房東與房客簽約時,務必載明各項權利義務關係,包括水電費負擔、設備損壞由誰負責修復等。

台中縣一名女子在外租屋居住,但與房東簽約住進後,發現大門鑰匙有三把,房東卻只交出二把,她本來不以為意,但後來卻發生被反鎖在門外的情事,雙方產生歧見,女子雖搬離該處,但因押金問題,雙方衍生糾紛,尋求消保官協調。

翟威甯表示,民眾租賃房屋,房東與房客務必簽定明確的契約,契約務必載明雙方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在房東方面,要明定每月租金金額、押金金額以及收租方式,房東也要負起設備維護的義務,同時不能干擾房客的日常生活,未經房客同意不能私自開鎖進入已出租的房子,以免觸犯無故侵入住宅罪嫌。房東如要進入已出租的房子進行打掃、修理檢查設備等,必須取得房客同意。

而房客要轉租當二房東,必須經房東同意,未經房東同意也不能自行大幅整修屋內設備。租賃契約更應載明水電費由誰負擔、有無提供設備、設備損壞由誰負責維修等。租賃契約到期後雙方欲續約,必須重新簽定新的契約,每次繳交租金,房東必須簽收,利用轉帳方式轉交房租,也要保留收據,以免日後口說無憑,衍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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