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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訴願 台政院:先繳一半罰款或提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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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6日訊】 (大紀元記者鄭亦宸台灣台北報導)台灣行政院院會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罰鍰處分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之規定。未來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訴願時,須依法繳納複查決定的應納金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暫緩移送執行。

在場記者聽聞之後也為名模林志玲提問,是否林志玲的案例也適用此修正案?新聞局蘇俊賓說明,目前草案是在院內通過,必須送立院審核通過後才會施行,就視草案正式通過後實行的時間點。日後如果有罰鍰處分之行政救濟案件,納稅人須依法繳納複查決定之應納金額半數,或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其他重要修訂還有繳納罰鍰應加徵滯納金的規定,所受罰鍰每逾2日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明定營利事業未給與憑證、為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之罰鍰金額上限為100萬元。

我國憲法第19條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保護觀念,立法院也多次關心,因此尚有保護納稅人的條文相關修正。明定稅捐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外,除非會影響稅捐稽徵及調查目的之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被調查者可委任代理人協同輔佐人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另一修正訂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適當場所,聆聽陳情或解答納稅人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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