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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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7日訊】(編者按:本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休大,是法律系的教授。社區華人以及新來的移民往往對於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了解,對於每天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感到迷惑和困擾。本報今後將陸續刊登他的專欄,以饗讀者。有興趣的讀者可訪問他的網站:www.peopleslawyer.net。)

債權人賣你的車不必和你商議

問:我的車被拿回去了。我已經兩個月沒有交錢了,總共大概欠450元。債權人告訴我車子收回的花費大約是500元。我立刻同意付他 950元把車拿回來,但是他拒絕了。他說除非我付他全部的欠款9,000元,加上收回的費用,否則他會賣掉我的車。這合法嗎?

答:在多數情況下,你買車時簽下的 期票有這樣一條規定,如果你有一期貸款沒有付清,你就必須付清全部的貸款。換句話說,債權人是對的。你欠債權人沒有付清的所有貸款,加上車子回收的費用。然而一般來說,債權人在你付過所欠的月費和回收費用後會把車子還給你,但是這是債權人的選擇。法律沒有規定債權人必須和你商議,或者接受比全部貸款少的數目。我發現當信用危機繼續下去,就有越來越多的債權人拒絕和有麻煩的欠債人商談協議。

問:我姐姐有我去世的父親產業的授權書,我想她沒有按照父親的遺囑做。這合法嗎?

答:你知道,授權書給一個人權利處理另外一個人的事務。然而授權書在死亡時失效。換句話說,你姐姐的授權書不再有效。執行者是現在管理你父親產業的人。

問:銀行讓我的17歲兒子開了一個戶頭,沒有告訴我,或經過我的同意。他在賬戶裏存了工資,然後兩次提出超額的錢。銀行要他每次超額都必須付33元手續費。17歲的孩子可以開銀行賬戶嗎?他欠銀行處理超額的手續費嗎?

答:雖然銀行沒有得到家長簽名就讓一個17歲的孩子開戶頭好像不對,但是據我所知銀行有權這樣做。然而因為你的兒子未成年,他可能不欠銀行手續費。一個未成年人通常不具備法律上的能力簽訂合同,而任何他簽訂的合同對他都沒有約束力。但是未成年人要對合約上的“必需” 負責,銀行賬戶可以算做必需的項目。

不管你兒子的責任是什麼,照我看,這是一個教導他負財政上的責任的好機會。讓他付 $66元手續費是個好辦法,讓他了解 有工作、有現金賬戶時需要付的責任。

問:我有一次同時開了四張支票。銀行首先兌現大數字的支票,使得另外三張支票遭到了退票。我付了三次 $38元的手續費,其實只要付一次就行了。這樣合法嗎?

答:就法律而言,銀行可以任意挑選兌現支票的順序。一般來說,銀行首先兌現大數目的支票,因為它們說這是最重要的,也是你要首先兌現的。結果是兌現完了大些的支票以後,可能會使其它的支票被退票。

照我看,銀行做的合法,不過你應該確定這事不會再度發生。第一,如果你通常沒有跳票,告訴銀行,銀行可能不要你的手續費。同時討論在你的賬戶上增加保護費的可能性,詢問需要多少錢。最後,尋找一家有超額保護的銀行,留意要詢問所有的手續費。

問:已經結婚的人,怎麼還能有一個普通法的婚姻?我有一個朋友,和他的普通法妻子住在一起,然而他并沒有和他的另外一個妻子離婚。

答:你不能這樣做!一個普通法的婚姻和別的婚姻形式沒有區別。你只能和一個人結婚。除非你離婚,你不能有另外一個婚姻,不管是普通法還是別的婚姻形式。按照你所說,你的朋友只有一個妻子,就是他娶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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