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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成立 提升台灣智財保護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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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9日報導】智財法院系列專題報導之一(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九日電)資訊科技不斷推陳出新、商業流通快速,使智慧財產權保護成為全球經濟發展和自由貿易中不可忽視課題,台灣因此於今年七月成立智慧財產法院,期透過專業審理及訴訟效率,提升台灣在智財權保護的國際競爭力。

台灣在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受「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拘束,也影響並加速設立智財司法機關。司法院從2004年起積極籌設智財法院,並蒐集德、日、美等國家資料,完成相關草案規劃。

去年三月,立法院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明定智財法院審判事務包括與智財權有關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以「三合一」訴訟新制,企圖解決智財案件審理期間冗長問題。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李維心表示,以前商標、專利等智財權被定位在須經申請、核准的特許權利,因此不論權利的賦與或剝奪,都需由行政專權處裡,一旦民、刑事訴訟發生智慧財產(IP)有效性爭議,就只能停審,必須等行政訴訟結果,造成訴訟爭議長達三到四年。

因此,設置智慧財產法院目的,希望促進審理效率,避免法院審理案件中途出現爭議事項,必須停審,致訴訟無限期拖延。另也藉累積審理智財案件經驗,促使法官專業化。

智財權案件經常牽涉重大經濟利益,其中涉及糾紛也層出不窮,往往造成貿易障礙,除有賴國際條約規範,最終仍須仰賴司法機關定奪,因此成立智財法院便成為各國尋求的解決之道。

如參酌國外經驗,德國於1961年成立「聯邦專利法院」,管轄範圍包括專利、商標、植物種苗有效性爭議,特別注意的是,法院設立了第一專長為科技、理工、且通過法律考試的「技術法官」,與法律法官共同審理案件,連帶影響日後的智財法院採用技術法官或類似制度。

因應國際環境和經濟局勢的變遷,亞洲各國近年來也陸續成立智財法院,包括韓國 (1998年)、泰國(2000年)、新加坡 (2002年)等,與台灣鄰近的日本也在2005年成立「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至於歐洲共同體,也預計在2010年成立歐洲專利法院。

智財法院院長高秀真表示,台灣智財審理制度為參考日本法制所訂定,初期將配置八位法官,並經四個月、總計三百七十四小時訓練,再輔以嚴格考試和論文審查、遴選,預估一年受理案件數為兩千五百件到三千件。

另外,智財法院的重點特色是專業集中審理,除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借調九位具有科技、機械、生化、醫藥等專業背景的資深技術審查官,輔助法官審理案件,未來不排除引用將專家諮詢機制,補技術審查官的不足,期待幫助台灣從製造國轉型為商品智財控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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