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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警政署經核准可派員駐境外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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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修正為「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並增訂警政署因應業務需要,可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

內政部提案說明指出,為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後,縣市警察機關職務等階的規劃調整,對應提高警政署部分職務等階,擬具「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藉此強化警察整體指揮監督與業務協調功能,並使警察機關組織改造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

草案重點包括明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的職稱、官等官階;署長職務等階修正為「警監一階至特階」,副署長則由現行「警監二階至一階」(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調整為「警監一階」(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

銓敘部法規司司長周秋玲指出,有關署長、副署長等職務的等階調整是配合縣市政府職務列等調整處理,但各縣市地方機關配合地方制度法列等調整案,目前考試院還在審查中,仍有法制問題尚未處理,應考量此時是否適合處理警政署等階調整。

全案經委員會審查後,有關警政署職掌、附屬機關的設立、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等條文均保留,並配合中央行政機關基準法規定,照案刪除部分現行條文,另外,照案通過三條條文及草案名稱。會議主席謝國樑裁示,提報院會處理前,需交由黨團協商。

初審通過草案,將名稱修正為「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明定內政部為辦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特設警政署。

另外,為防制跨國組織犯罪、追緝外逃罪犯及建立國際警察合作關係,委員會通過新增條文,明定警政署因應業務需要,可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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