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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售房屋 依實際買賣價報稅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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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四日電)去年有賠售房屋的民眾注意了!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賠售房產,宜以「實際買賣價格」方式申報較為有利,民眾宜檢具賠售房屋的買賣合約書(影本)及相關購屋成本單據,以確定去年房產交易無所得,避免被課徵房產交易所得稅。

今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二日為九十六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與不動產相關的所得稅分為財產交易所得及租賃所得稅兩部份。

其中,財產交易所得是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的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中計算,而房地產交易視為個人所得,民眾在年度報稅時必須申報,否則難逃補稅的命運。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房產交易所得額的計算方式有依「實際買賣價格」、「財政部申報標準」兩種方式報稅。當售屋有盈餘時,民眾多以財政部申報標準報稅,也就是依房屋評定現值乘以利潤評定標準,所得之結果即是房產交易所得額。

但在虧損出售房屋的情況下,採「實際買賣價格」方式申報較為有利。即以房屋買入價減去賣出價後,加上買賣房屋的成本支出,售屋所得額為負數時不需繳稅,房屋交易所得以「零」計算。

若去年一年,納稅義務人有兩棟房子同時出售,一棟有賺、一棟有賠,可依兩者依實際買賣價格相抵,計算出實際的房產交易是獲利,或是虧損。

另外,若是依「財政部申報標準」報房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在今年二月間公佈的九十六年個人出售房屋課稅標準,有以下的標準。一、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29%計算售屋所得。二、高雄市: 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售屋所得。

三、準直轄市之縣(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 16%計算售屋所得。四、準直轄市之縣(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售屋所得。

五、其他縣(市)之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3% 計算售屋所得。六、其他縣市之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 10%計算售屋所得。七、其他縣市之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計算售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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