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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 報稅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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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七日電)自5月1日起開始申報的綜合所得稅,已近半個月,國稅局提醒,講演鐘點費和授課鐘點費申報規定不同,納稅義務人若發現扣繳憑單所得類別填報錯誤,扣繳單位可檢附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部分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至於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不過,所謂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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