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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訂國會警察權?王金平:立委討論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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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七日電)立法院長王金平今天表示,是否要修法賦予國會會議主席動用警察權的法源依據,他個人沒意見,由全體立法委員好好共同思考再決定;至於法案的黨團協商期限,四個月的確太長,但應修改到多長,還是要由大家多討論。

自由時報報導,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最近提案,準備修改「立法委員行為法」,賦予會議主席「國會警察權」,強化主席維持議事秩序權限,排除杯葛議事行為,並將議案「黨團協商期限」從原本四個月縮短為一個月。

王金平下午在立法院接受媒體訪問是否支持賦予「國會警察權」法源依據時表示,這有什麼支持不支持?大家討論一下,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但從未有任何法律授權或規定立法院長為維護議場秩序,有動用警察權的權力,外界指「恢復」警察權的說法不對,沒有恢復的問題。

他說,是否要賦予法源依據,交給全體立委討論,應該要就要,不應該要就不要。

至於立法院過去曾發生杯葛議事,導致王金平無法進入議場情形;王金平說,那時無法進議場,有多重原因,但「用警察權就排除得掉嗎?你們去想看看」。

他說,像那種場面,若說動用警察權就排除得掉,「那才是可笑」;目前朝野人數懸殊,未來又是國民黨執政,情況已不一樣,屆時議場情勢已有相當大變化,有沒有必要(賦予國會警察權法源依據),由立委好好共同思考再決定,他個人沒意見。

至於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有關朝野協商期限部分,王金平指出,四個月可能太長了,但如何修正,有利提升立法效率,可經大家共同討論,畢竟這是修訂議事規則,大家共同從立法效率與實際需求討論協商,訂出合理期限,這樣比較務實,不會有大黨欺負小黨的味道。

至於要修改到多長期限,他說,他不好表示意見,反正實施幾年了,大家應有共同感受,該修正還是修正一下,四個月的確太長,但該修多長大家多討論,不能勉強。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四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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