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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房地產】另類不動產--論工業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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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訊】近年來不動產景氣的熱絡,帶動許多土地開發業者爭先恐後的推案,在房價不斷飆升的都市化地區,以往做工業生產使用的工業區土地,因台灣傳統產業的外移,閒置無法作有效利用。為提升土地的利用率,在各方壓力的促成下,91年2月內政部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將原以工業製造生產為主的甲、乙種工業區,增加一般商業設施的容許使用項目,如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餐飲業、一般事務所…等,並規定一定比例的使用面積作為管制。因此,隨著土地使用管制的鬆綁,工業區的建案大量釋出。

其實工業區開放的使用性質上,是作商業使用,並不是作為住宅使用,以解決工業區土地因為產業外移形成的空置、閒置等情形,但部分建商將工業區土地以一般事務所或一般零售業等名義申請建照後,卻以住宅名義銷售予社會大眾,且未將工業區土地的使用限制向購買民眾說明,形成買賣糾紛。筆者希望借本文讓消費者明白工業住宅與一般住宅的差異,以及購買工業住宅所面臨的問題及其優缺點,以杜絕消費糾紛,進而喚起政府單位重視相關問題。

一、工業住宅之優點:

(一)工業住宅因土地取得成本較低,其售價常是一般住宅區售價的七至八成,購屋負單較輕。
(二)使用之水費、電費、房屋稅、地價稅如符合自用住宅的要件,與一般住宅同樣可享較低稅率。
(三)因時空變遷與經濟發展,一般都市區內的工業區,交通及生活機能都很方便。
(四)建築結構方面,其規畫目地為商業使用,所以樓地板、樑、柱承重磅數較一般住宅佳。

二、工業住宅之缺點

(一)因工業區興建以住宅名義出售的房屋,其建物用途均非「住家用」,故無法享有公教優惠貸款、勞工住宅貸款、政府補助的青年購屋貸款…等優惠。
(二)建商以一般商業設施等名義申請建照及使用執照時屬合法,但過戶給買方後如作住宅使用則可能涉及實質違法。
(三)因位於工業區內,其他土地可能仍作工業廠房使用,生活環境較不理想。
(四)因都市計畫內工業區並非規劃作住宅使用,所以鄰近地區學校、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不足,影響居住品質。
(五)以後脫手不易。因為銀行對於工業區不動產的貸款成數,多比一般住宅區低,所以買方需要準備較多自備款,無形中提高出售的門檻。

工業區興建房屋作住宅使用由來已久,但從中央政府單位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等地方單位似乎從未正視此問題,只有在媒體揭露時,才會一頭熱的動起來,過後話題冷卻下來,又船過水無痕。政府機關常以都市計畫的理想性來說明,都市計畫是為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追求人民生活的品質及環境的安適,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卻往往忽略民眾真正的需求。在政府單位無法洞悉都市社會發展的同時,不要說能即時因應社會環境發展的變化,連已經產生社會問題了都不知如何處理?政府單位的思維格局應該放大,以解決問題為前題。

工業住宅只是社會問題的冰山一角,建商游走法律邊緣在工業區蓋出名義上是一般零售業及一般事務所的房子,以住宅的形式賣給民眾作住家使用,產生一種蓋的時候名義合法(建商),但用的時候可能實質違法(弱勢的民眾)的奇怪現象,如果只是因為民眾以較便宜的價格買了他(她)才買得起的要安身立命的房子,就說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這個大帽子實在太沉重。因為錢是建商在賺,罰單是買房子的人在繳,當然建商有侍無恐。

希望這社會事件能輕喚起大有為的政府聽到社會上小百姓的心聲,在眼花撩亂的競選承諾外,真能關注到民眾住的需求。同時,也建議政府單位能主動積極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取代消極的違規稽查與裁罰,將不再適合的工業區辦理變更為符合地區發展的土地使用分區或管制,以真正解決工業住宅的問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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