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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兩岸關係條例 避免台商重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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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溫貴香台北十九日電)台灣行政院院會今天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希望讓補辦許可台商能夠完全免罰,並豁免相關查稅、補稅問題,避免重複課稅。

行政院長張俊雄今天在院會表示,為鼓勵中國大陸台商回台投資,院會五日已通過「大陸台商回台補辦許可方案」,對補登記台商採輕罰措施,十日開始實施。

張俊雄說,經濟部、財政部及陸委會等相關機關研提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讓補辦許可台商能完全免罰,並豁免相關查稅、補稅問題,希望立法院能儘早完成立法,嘉惠廣大台商。

行政院陸委會主委陳明通上午在行政院會記者會表示,先前為爭取時效,對補登記台商採輕罰措施,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後,補登記台商將可免罰,但必須立法院完成修法。

新修正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明定,准許未經許可赴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亦即不必罰鍰,即可補辦許可。

另外,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在院會後記者會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後,台商在中國大陸設立的子公司,其投資收益和股利分配在台灣可全部扣抵,將不必重複課稅。

媒體詢問,第二十四條條文完成修法後,是否溯及既往?許虞哲表示,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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