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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定位婦幼警察角色 保障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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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3日報導】性侵防制系列專題之二(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三日電)警政署自2005年九月起,在各地警察局編制下成立婦幼警察隊,雖對偵辦性侵案件,維護被害人權益有不錯的表現,但就偵察權責區分、專責人力及標準作業流程等面向觀察,婦幼警察隊在處理性侵案件上應有更為明確定位,才能進一步積極保護被害人權益。

現階段警方對性侵害案件偵辦,依權責區分採責任制。警政署「警察機關防治性侵害工作手冊」規定,性侵案處理流程,派出所受理報案後通報分局,分局由專人負責現場處理、蒐證調查,以及案件偵查、移送。

其中女性被害人筆錄問訊、陪同驗傷等都指定由女警負責。另重大性侵案,並由警局刑警大隊督導、支援 結合相關單位辦理;至於婦幼警察隊為性侵害案業務主管,負責案件管控。

根據警政署統計數據顯示,去年一到八月,包括婦幼警察隊或分局,總計受理性侵案達二千五百六十件,而目前納編的性侵防制專責警力(含婦幼警察隊與分局兩部分)已達一千七百人,換言之,八個月中平均每人承辦案件的比例,連兩件都不到。

雖然婦幼警察隊已配置偵查人力,但目前性侵案件實務偵辦過程中,多數縣市警局在女警問訊被害人後,仍將案件移由偵察隊偵辦,導致工作分割處理,影響偵辦品質,且婦幼警察隊警力也未能全然發揮效益。 性侵案件防制,無論是證物送驗、案件起訴與否或判決原因分析等資料庫的建置,或轄內未破性侵案追蹤管控,以及重大連續案件通報機制,乃至犯罪手法、犯罪描繪上,婦幼警察隊都扮演重要角色。

尤其,偵辦性侵害案過程中,「時間」是非常重要因素,如何在第一時間掌握破案契機,包括案發現場勘察、採證,以及對加害人的偵訊詰問、證據能力的解讀等,都是一個全方位婦幼警察隊所面臨的新挑戰,如果無法讓婦幼警察隊在性侵案件處理上有更明確定位,勢必嚴重損及性侵案中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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