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金控持股逾五% 十天內需申報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2月3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案」,為強化對金控公司及有控制權股東的監督管理,未來金控大股東或其關係人持有股份超過五%時,十天內要向金管會申報,否則不具表決權,防止股東以迂迴間接方式持股,進行所謂的「敵意併購」。

此法修正通過後,日後金控恐難以插旗方式入主其他金控,也被外界形容是「辜家條款」。金控業者對此表示肯定,並強調,以後金融整併過程也將遵守這項法律,正大光明地擴張事業版圖。

當年辜家透過中信證券、中壽等公司對開發金持股超過七%,由於股權分散,未達金控法十%的申報門檻,沒有揭露關係人持股就取得該公司經營權,以插旗方式順利入主開發金。

修法後 6月內補申報

修正條文將現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金控持股超過十%應向金管會申報的門檻,下修為五%,從嚴認定大股東標準;大股東若未經申報就不具表決權,有助於主管機關了解股東是否有併購意圖。並要求金控及其子公司轉投資申請案,在金管會核准前不可提前卡位,一旦違規將無表決權,金管會可要求撤銷持股。

現行持股已超過五%但未超過十%的股東,必須在修法後六個月內補申報;且持股逾五%後,累積變動超過一%也需要申報。

同一關係人 範圍擴大

為避免再發生類似辜家以迂迴間接方式入主開發金,規避同一關係人規定,修正條文將「同一關係人」明確規範為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的關係人;亦即除一般所指的自然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之外,並擴及這三種身分的自然人合計持股達三分之一的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及握有過半董監事席次的公司。

(http://www.dajiyuan.com)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