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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放寬違法收政治獻金返還繳庫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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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6日電)台灣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一旦收受虧損企業等不得捐贈者的政治獻金時,延長返還捐贈者或繳庫期限。

現行條文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政治獻金者,得於修正施行日起1個月內返還捐贈者;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修正施行日起2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若逾期無法返還或繳庫,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將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朝野協商版修正條文,自2004年4月2日政治獻金法修正施行日起,到2008年8月14日止,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若有收受「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政治獻金者,得於條文修正施行日起2個月內返還捐贈者;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修正施行日起4個月內繳庫。

此外,修法也放寬,凡收受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民營企業、與政治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財團法人、宗教團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或未具選舉權之人等政治獻金時,若依上述規定返還或繳庫,可不必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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