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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契約 勞工可隨時終止並要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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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5日電)金融風暴影響,企業陸續實施無薪假,因做法有爭議,引起許多勞工不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公布無薪假定型化契約,勞工可隨時終止,並要求給付資遣費,不過,契約僅供參考。

勞委會重申,事業單位如因景氣因素,有必要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仍應先與勞工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後始能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

勞委會公布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主要針對協商時應特別注意的重要事項,提供具體條文做參考,重點如下:

一、實施時間及方式:應明確約定實施時間及方式,實施期間屆滿,未經勞工同意不得延長,並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的勞動條件。另允許勞工得保留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權利。

二、實施期間兼職約定:為維持勞工在「無薪休假」期間的基本生活,允許勞雇雙方在不違反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前提下,得就可否兼職事項,再行協商。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為維護勞工權益,雇主在「無薪休假」期間仍以勞工原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的處理原則及工作給付標準:雇主要求勞工於無須出勤日工作,除應經勞工同意外,並應給付工資。

勞委會表示,勞雇雙方可參考協議書的內容誠信協商,至有關現行法令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例如:減少工時工資後,按月計酬全職勞工的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新台幣1萬7280元);實施「無薪休假」日數,在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都均予以扣除,往前推計等,仍應依各法令規定辦理。

勞委會再次強調,事業單位不得於未經協商勞工同意前,片面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如有違法情事,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委會專線申訴,申訴電話為02-85902866、0800-21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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