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茂東涉嫌「非法經營」罪案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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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日訊】廣東省梅州監獄:受楊茂東委託,我們繼續擔任其「非法經營」一案申訴代理律師,2008年11月5日上午我們赴梅州監獄會見了楊茂東,現就我們會見楊茂東相關情況及意見函告貴處,供參考。並請將我們的意見轉呈上級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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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師 函

廣東省梅州監獄:

受楊茂東委託,我們繼續擔任其「非法經營」一案申訴代理律師,2008年11月5日上午我們赴梅州監獄會見了楊茂東,現就我們會見楊茂東相關情況及意見函告貴處,供參考。並請將我們的意見轉呈上級監管部門。

一、關於律師會見手續

我 們認為:辦理會見楊茂東的手續非常繁複,給當事人造成了非常大的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在辦理楊茂東的會見手續時,律師需要先到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當面遞交相關 法律文書且要等批准後才能前往梅州監獄會見,且廣東省監獄管理局並不能在手續齊備的當天做出審批,需要不定期等待,因此,等律師拿到監獄管理局批準會見楊 茂東的手續再赴500公里外的梅州,輾轉需要一週時間才能會見到楊茂東。不僅如此,貴處要求會見楊茂東時必須是兩名律師,這樣給當事人家屬造成很大的不必 要的經濟負擔、也加大了律師的時間成本(為會見楊茂東,律師先後三次赴廣州),建議貴處在第一次會見已核實了律師身份後簡化會見楊茂東的程序,包括按照 《律師法》的規定允許一名律師而不必非得兩名律師會見楊茂東。

二、關於律師會見方式

我們這次會見楊茂東,貴處安排的會 見方式及場所與家屬會見在押人犯相同,即隔著玻璃用一個電話通話(兩個律師一個電話),玻璃上還寫著「你的通話正受到錄音和監聽」。同時楊茂東身旁還有兩 名獄警陪同。我們認為:貴處安排的這種律師會見方式嚴重違反了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律師法》第33條關於「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的 規定及1990年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中國是簽約國)關於 「遭逮捕,拘留或監禁的所有的人應有充分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無遲延地,在不被竊聽,不經檢查和完全保密情況下接受律師來訪和與律師聯繫協商.這種協 商可在執法人員能看得見但聽不見的範圍內進行。」的規定,嚴重妨礙了楊茂東申訴權的行使(楊茂東在會見律師時明確表示:其申訴的事實依據等事項,必須在不 受監聽的情況下與律師談)。我國是一個法制統一的國家,任何部門及地方不能以「內部規定」及「土政策」對抗或不執行由全國人大、人大常委及國務院頒布的法 律、法規,故請貴處依法更正違背《律師法》的會見方式。

三、關於楊茂東反映的情況

據楊茂東對我們講,他從2007年12 月14日入監到2008年3月15日期間,同監舍的一名強姦犯不停的騷擾他,而且還曾當眾打他並向我們訴說其服刑環境及其惡劣,衛生條件差。還與許多大小 便失禁的患有精神病的人關在同一樓層,條件還不如看守所。他曾向駐所的檢察官反映,但檢察官並沒有予以處理。作為楊茂東的代理律師,我們有責任據實向貴處 反映,希望貴處認真向楊茂東及其他相關人員核實。如屬實,應依法嚴肅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以確保服刑人員基本的人身權利。

特此函告
致禮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
律 師
律 師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轉自《自由亞洲電台》(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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