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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S台遭停播 法院判NCC須國賠近3.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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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9日電)民國94年新聞局停播東森新聞S台近一年,所屬東森華榮傳播公司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國家賠償,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NCC應國賠新台幣3億4869萬9894元,全案可再上訴。

東森新聞S台2005年間遭新聞局以「非新聞性節目比例高達26.1%,與營運計畫之規劃不符」、「違反『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法律強制禁止』規定等情節較嚴重者居多」為由,處分不予換照,停播近一年。東森S台提起訴願成功後,再提出國賠。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認為,當時新聞局長姚文智接受媒體訪問時,出現「東森S台為東森新聞台之代罪羔羊」等言詞,可認為姚文智的行為是故意為之,且不予換照的行政處分,除可能扼殺媒體業者的經營權,形同判處業者「死刑」,就算決定處分不換照,也應給予業者合理緩衝期。

此外,判決書中也指出,新聞局在審查東森新聞S台新聞節目比例時,僅調查20天的節目表,過於草率,因此判決NCC應依國家賠償法,賠償東森華榮傳播公司3億4869萬98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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