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烈抗議法院剝奪劉正有代理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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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9日訊】2008年11月17日下午約3時,自貢市大安區上訪人古學琴,經法院通知前去大安區法院領取(2008)大行初字第4號《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告知書》該法院行政訴訟合庭給原告人古學琴,另外拿了二份法院同編號的(2008)大行初字第4號《通知書》和《決定書》全文如下:

自貢市大安區法院
通知書
(2008)大行初字第4號

古學琴:

你訴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區分局行政處罰一案中,你所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劉正有,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識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取保候審,經本院審查決定不准許劉正有擔任本案訴訟代理人。你可於接到通知後,按照法律規定另委託1至2名人代為訴訟。

特此通知
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公章)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自貢市大安區法院
決定書
(2008)大行初字第4號

本院受理的原告古學琴訴被告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區分局行政處罰一案中,原告古學琴委託公民代理劉正有為其訴訟代理人。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劉正有,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識破壞法律實施罪於今年6月18日被市公安局匯東新區分局取保候審,現仍在取保候審期間。

經審查,劉正有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識破壞法律實施罪取保候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1至2名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除律師、當事人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委託其他公民訴訟代理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本院認為劉正有不宜作為本案的訴訟代理人,現決定如下:不准許劉正有擔任原告古學琴的訴訟代理人。本決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公章)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案原告公民代理人劉正有,對自貢市大安區法院以上雙4號《通知書》和《決定書》剝奪本人公民代理人資格理由和事真相澄清事實和提出強烈抗議!

一、法院認定,劉正有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識破壞法律實施罪取保候審,的事實真相,是2008年6月17日,自貢市公安局匯東新區分局在劉正有在網上發表了兩篇文章,第一篇是《四川自貢市失地農民為地震重災區捐款》第二篇是《嚴正抗議四川成都警方非法抓捕黃琦等人》和人權聖火在自貢市傳遞等三個問題,給予刑事傳喚,17日上午約9點鐘,我被兩名公安警察從租住屋,註解:(因本人私有房屋三層樓房約370多平方,被自貢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現任阿壩州委書記侍俊,在2000年1月13日親自指揮帶領約600人,用炸藥強行爆炸毀廢,迄今未討到半點說法。)帶到市公安局匯東新區分局交給該局副局長陳建,局刑大大隊長陳勁,刑大中隊長王建光。陳建副局長向我宣佈審訊規定後,把我交由大隊長陳勁、中隊長王建光,和兩台攝像機對準我開始審訊,首先陳警官說,這次刑事傳喚你是省廳走了通報的,你現在升級了,我當了20多年警察從未審訊人用兩台攝像機,我本人立即發出冷笑聲。王警官說,劉正有你必須嚴肅點,這次不像前幾次,我國今年最大的事是什麼?我不知道。嘿!你不知道,奧運會難道你會不知道嘛,這次是很嚴重地!審訊主題有,(1)向地震災民捐款問題。(2)發表抗議成都警方抓捕黃琦問題。(3)你是否知道人權聖火傳遞?我本人對警官審訊的三個問題,供認不諱。警官審問到下午約4點時說,這次你的態度很好,和我們配合也很好,寫個保證書,你不要去宣傳張帖傳遞人權聖火,今天的事你也不准告訴任何人、警察隨叫隨到,只要你敢不來,我們就武裝拘傳你!我拒絕寫保證書,因為我知道自已的性格,所以我不敢向皇軍撒謊。經陳警官去向局長匯報,劉正有不寫保證書怎麼處置。經研究決定,在審訊筆錄簽字走人。

二、6月17日,我受了一肚子冤氣難消,當晚自由亞州電台記者向我進行採訪,我被警察刑事傳喚一事,就向記者說了,18日下午約2點,陳警官電話通知,叫我馬上去公安分局,自己就去了。陳警官和王警官早就在刑事審訊室就坐,同樣用兩台攝像機對準我開始審訊。陳警官說,你昨天從這裡出去做了些什麼?答:我出去就去張家沱喝茶。問:還做了些什麼?答:沒有。問:沒有,昨天的事你都想不起了,我還說你老實,看來你一點都不老實,你仔細想一想。答:我想不起,你說具體點嘛?王警官說:劉正有我先給你說,昨天配合很好的,你別為難我們!你的問題是很嚴重地。我氣憤的答:這是故意迫害我,你們去叫局長來,否則我拒絕回答。從此,我不管警官怎樣問,一律拒絕。雙方對歧約30分鐘,陳警官去向局長匯報後返回刑事審訊室問:昨天有誰來找過你,答:沒有。陳警官說:你說了些啥子都不曉得?答:哦,昨天晚上自由亞州電台記者採訪了我,把你們刑事傳喚我說了。陳警官說,這就對了,馬上叫王警官記錄起來。18日,下午前後刑事審訊不到2小時,大約4點鐘審訊完備,局長和辦案人員從下午約4點,研究處置決定,到深夜約11點30分,才對我宣佈罪名「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取保候審1年,因為考慮我本人經濟確實困難,免去5000元錢保,決定人保,由我愛人擔保,我和愛人當即就不服。我是做什麼的市、省、全國老百姓都知道劉正有依法維權,是反貪官反腐的!市公安局匯東新區分局為了官商利益,故羅織罪名迫害,以「莫須有」,的罪名加害一個無神論者,不以為恥、反以為榮。劉正有被誰剝奪了政治權利?法院還拿來剝奪我公民代理權利和資格,是公法、私法、家法、枉法之規定?《世界人權宣言》60週年之際,世界各國人民都在搞紀念活動。我國卻發生侵犯本國公民人權事件!請求上級司法機關派員調查該起侵犯本國公民人權案件。同時我提出強烈抗議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違法侵犯本國公民人權事件!並請求國內、外人權組織、各新聞媒體、社會各界正義人士關注,該起典型侵犯人權案!

抗議人:劉正有
2008年11月18日於四川自貢租住屋(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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