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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存款 應申報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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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六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應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的境內境外全部遺產,如定期存款、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附條件債券、基金等,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起申報遺產案件,未將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1852萬元申報在遺產總額內,因此,國稅局調整補繳遺產稅926萬元,並處一倍罰鍰。

國稅局指出,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是銀行簽發的一種存款憑證,在特定到期日按票面利率支付利息給兌領人,所以也是銀行存款的一種。不過,NCD產生的利息所得稅是採分離課稅方式處理,無須與當年度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NCD到期轉讓僅需兌領人蓋章即可取得資金,因此常有繼承人漏報這筆存款,而被國稅局依法課徵補繳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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