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訴訟期間申請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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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3日訊】很多人都害怕捲入驅逐出境訴訟, 因為他們以為這樣等於自己已經被驅逐出境, 或者不可以向法官提出合法留在美國的理由. 事實並非如此.其中一個可以提出的理由稱為 「取消驅逐令」(CANCELLATION OF REMOVAL)

常見的取消驅逐令有兩種. 第一種是INA§240(A)(b). 適用於非永久居民, 條件是1) 需要在美國居住超過十年, 2) 有超過十年的報稅記錄, 3) 沒有犯過重罪, 4) 居民/公民直系親屬會遭受 「極端」和「不尋常」困苦.

要證明「極端」 困苦, 申請人要證明自己一旦被驅逐出境, 直系親屬會在心理上, 身體上,精神上和經濟上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

證明「不尋常」困苦的方法就有點不同. 該直系親屬自身要具有某種特殊狀況, 而這種特殊狀況是跟申請人有關係的. 舉例說, 一個有三個美國公民孩子的父親, 假如他被驅逐出境, 可以提出三個孩子會遭受「極端」 困苦這一個理據. 同樣的狀況, 假如其中一個孩子患病, 跟隨父親離境會令病情惡化, 這孩子遭受的就是「極端」和「不尋常」的困苦, 這就跟其他兩個孩子不同了.

第二種常見的取消驅逐令是 INA§240(A)(a). 適用於犯了導致驅逐令罪行的永久居民. 基本條件是 1) 入境美國後連續七年無犯罪記錄 2) 成為永久居民後連續五年無犯罪記錄. 跟前述不同的是, 第二種取消驅逐令不要求申請人有居民或者公民直系親屬, 但有的話是有幫助的.

赫文律師提醒讀者一點, 這些取消驅逐令是可以主動提出的. 那就是說, 符合條件的人可以在驅逐出境訴訟期間提出, 或甚至在沒有驅逐出境訴訟的情況下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提出的理據有很多, 但是以上列出的取消驅逐令是最重要也是最常見的. 一旦被接納, 不管非法還是合法入境, 非法居留的申請人都可以拿到綠卡, 就算沒有245(i)保障的申請人都能拿到綠卡. 對於永久居民來說, 他們就能保留永久居民的身份, 留在美國.

需要進一步了解這方面情況或尋求有關法律幫助者,請聯絡赫文律師Hedwin Salmen-Navarro Esq.
50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17網站:www.law-sn.com. 電話:(646) 421 0032, (646) 912 4342(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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