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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刪證交所股份轉讓僅限券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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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二十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改相關規定,未來台灣證券交易所、台灣期貨交易所、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可「四合一」成立控股公司,但財委會通過成立控股公司前,行政機關應訂組織條例送立院審議附帶決議。

初審通過條文刪除證交所股份轉讓對象,只能以依法許可設立的證券商為限規定,並新增條文規定,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證交所股份之比率及外國人持有證交所股份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的證交所股份超過規定比率者,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經營交易所控股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條件、申請核准程序、財務、業務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經營交易所控股事業,持有證交所百分之百股份,不適用持股比率限制規定。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交易所控股事業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的有關專家擔任,而政府機關持有交易所控股公司的公股釋出時,應優先以公開方式辦理全民釋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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