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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等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 將履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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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七日電)悠遊卡等預付型交易的交通電子票證使用已普遍化,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交通部與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研議出相關規範,包含加值上限不可超過新台幣1萬元、須履約擔保及不可規定票證餘額不得退費或不得掛失等,預計2、3月公告施行。

消保會組長邱惠美指出,交通部已研訂「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送消保會審議,消保會邀集專家學者、主管機關、消保團體及業者代表開會研商討論,已達成數項共識,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一、草案於前言中明定「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包括記名式與非記名式、票卡式與非票卡式電子票證,「 發行人」及「旅客運送服務」包括與交通運輸有關的公路通行、停車服務。

二、電子票證中應記載或顯示發行人名稱、服務電話、識別標識(logo)及已辦理履約保證事項等。

三、發行人對其所收取的金額,應辦理無保證期間限制的履約保證,例如已經何家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 保證,或存入信託專戶,專款專用。

四、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的儲值金額上限不得超過1萬元。

五、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記載逾期或未使用完的票證餘額不得退費。

六、不得記載記名式票證不得辦理掛失。

七、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或污損無效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

邱惠美並說,預計草案通過討論後,將由主管機關交通部公告實施,時間應是今年2、3月間,由於悠遊卡不斷加值,公告施行日起的加值金都將受上述契約規範;公告施行之後,政府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派員查核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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