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文薰:豁免權可不是免責權

童文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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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日訊】中共前商業部長薄熙來被澳洲紐省高等法院缺席審判敗訴之後,接下來法院要裁決薄熙來應該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在英美法系國家,這類的賠償金額通常都是天價。

在互惠原則下,只要進行一個法律認許的程序,澳洲法院的判決可以拿到任何一個與澳洲有互惠關係的國家,請求執行薄熙來個人的財產。這些國家包括澳洲本身、美國、加拿大、瑞士、法國……當然也包括中國在內。

這還只是一位法輪功學員提告的單一個案件。受到這個勝訴案件的鼓舞,無數的中共執政下的受害者及其家屬,均可援例在民主公正的法庭提起訴訟,然後拿這些貪官污吏藏在海外的財富抵償。在可望的將來,還可以在完成民主法治建設的中國,直接對這些犯下惡行的中共黨官求償。

為了阻擋滾雪球的效應發生,中共在另一個正於澳洲紐省審理的案件──廣東省委副書記陳紹基被控的案子裡使出渾身解數,要求澳洲外交部給予陳紹基「外交豁免權」。可是陳紹基根本不是外交官,不論從哪一個角度來看,國際法學者都看不出來中共要如何幫陳紹基主張這項豁免權。中共黨官們如果以為祭出「外交豁免權」就可以免除自己的民事與刑事責任,不再懼怕在中國以外進行的訴訟案件,那可是打錯算盤了。

法律上的豁免權包括:司法豁免權、議會豁免權、外交豁免權、元首豁免權等等,人們最常見的是「元首豁免權」。前不久台灣就上演過一場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法律戰,相信中共的黨官們對這項豁免權的內容應該都不陌生。

這種元首特有的刑事豁免權,並不是免除總統的責任,而是保護一國的元首在任期間的尊嚴、以及可以專心行使職權。總統沒有隨意殺人放火的權力,他的所有行為都要依照法律負擔完全的責任,只不過在總統任職期間內,可以「暫時」豁免「立即」的訴追。

至於「外交豁免權」,更不是給予外交人員免死金牌。這項豁免權只是讓外交人員不受駐在國法庭審判。假如一名外交官在駐在國犯法,依照外交互惠與司法尊重的關係,這名外交官應該被驅逐,然後回到本國接受法律制裁。因此「外交豁免權」連延遲訴訟進行的功能都不具備,根本上只是「法庭的選擇」,享有回國受審的餘地。

說到這裡中共的黨官們可先別高興,以為如此一來還是可以高枕無憂。因為「外交豁免權」是跟著身份走的,喪失外交官身份就不能再主張這項權利。別說廣東省委副書記陳紹基根本不是「外交官」,所以不能享有《維也納外交公約》裡規定的豁免權;今天就算是一個真正的外交人員,也只有在駐在國享有這樣的豁免權。換言之,只要換個非駐在國提告,還是可以進行訴訟。

現在中共官員出國之前,往往先敲鑼打鼓一番,正好通知有冤有怨的人們準備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張大法網伺候之。假使這些中共黨官一輩子躲在中國不出境,也得看中共這個政權還能撐多久。一旦中國真正成為民主法治的國家,薄熙來與陳紹基這些曾經助紂為虐的中共黨官,將會發現天下之大,竟無容身之所。◇(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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