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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大紀元1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電)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勞工因失業而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的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都是屬於勞工保險的保險給付,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此外,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就醫期間無法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的補償金,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職災補償金,也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勞工因受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補償,同樣屬損害賠償性質,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雇主在給付上述免納所得稅補償金時,無須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