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國稅局:買賣未上市股票須課千分之3證交稅

人氣: 57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9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十日電)近來股市行情加溫,投資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漸趨熱絡,有不少投資人報繳證券交易稅時,因不諳相關稅法,發生短漏報證券交易稅情事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處罰。國稅局指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須課徵千分之三證交稅,投資人要注意申報繳納。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買受人應依每次交易成交總價額按千分之三稅率,在成交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在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代徵人如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國稅局先行發單補徵外,另外還要處以應代徵未代徵的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時,除應注意代徵義務外,在填寫繳款書時,也應注意務必確實填寫,並自行覆核後向代收公庫繳納,以免發生錯誤而受罰。

另外,投資人轉讓所持有股票如屬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的有價證券,免課徵證券交易稅,應屬財產交易,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及第24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