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 僱主有責任令僱員安全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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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7日訊】筆者在6月8日及15日本欄中介紹過一些僱傭之間發生事故之時的索償原則,分別是事發之時僱主與僱員有正式的僱傭關係,及事發之時僱員是在「受僱期間」(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出事。本文提供另一案例說明這些關係,同時介紹另一原則,就是僱主有責任為僱員提供一安全的工作環境,包括僱員在境外工作時提供安全住宿的責任。(duty to provide safe accommodation)

  本案中的僱員只有21歲,受僱於被告的公司到國內Jieying市當空調的技術工人。他負責管理兩名從市外請回來的外地勞工。僱員原本可以住在酒店或自租地方而被告願支付費用,但僱員自願與兩名外勞居住在公司租回來作貨倉用的地方以節省金錢。僱員不滿兩名外勞的工作時起衝突,結果在零一年一個晚上,兩名外勞趁僱員熟睡時將他打死,並偷去他的金錢。

  僱員的家人起訴僱主,稱僱主有僱傭合約上的責任提供安全的住宿,僱主並且有破壞謹慎責任(Duty of Care)的問題並因而有疏忽(negligence)的侵權責任。

  這是一件有爭議的案例,但法庭最終認為僱主破壞了不能為僱員提供安全住宿的責任,僱主敗訴,要作出賠償。事件中僱員亦有分擔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責任。

  若單以香港本地的情況而論,僱主並無特別責任為僱員提供住宿,但當僱員受僱在中國內地工作時,這一責任變得重要。法官認為內地犯罪率高,特別在小城市的情況尤甚,這是人所共知的。僱主在當地從事商業活動,對此清楚並有足夠的財力令僱員更安全。

  僱主深知住宿的情況,有真實的危險,僱員與兩名外勞同住於貨倉,並無間隔分開,而兩名外勞為完全陌生的城市外人,這類人很多皆有偷搶謀殺的不良個性。兩外勞雖表面上無不良紀錄,但這些來自偏遠地方的人有不同城市人的道德及社會價值,故他們使用暴力的危險是真確的危險,尤其是當他們有搵快錢的機會的時候。

  這裡我們發現這件案件的法官似乎對國內的外地勞工有一定的偏見,這也是一般人的印象及見解。法律其實亦只是反映出一般人的見解,包括對何謂合理及小心,這是需要留意的,在這一認知之下,僱主便是疏忽,該疏忽直接引致僱員的傷亡,僱主便要負責。

  僱員有分擔疏忽的責任。法官認為這事件之中是百分之二十。這是說僱主可減少百分之二十的賠償額。法官認為僱主比僱員(21歲)更清楚僱員面對的危險,若僱員住於酒店,或僱主為僱員住的貨倉提供間隔,悲劇或可避免。僱員出於對僱主的忠誠(devotion),為僱主節省金錢著想,自願住在貨倉。法庭認為,僱員的忠誠被僱主利用及剝削了。

Li Hoi Shun v Man Ming Engineering Trading [2006]1HKLRD85

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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