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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親假離婚一甲子 父亡”私生子”爭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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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靜芳/虎尾報導〕66年前雲林縣塗姓男子母親為了繼承外公遺產與父親假離婚,離婚後兩年生下塗某,塗某生父記載為「不詳」;64年光陰過去,塗某生父過世,塗某為能繼承父親遺產,日前持DNA證明向雲林地院請求認領獲准。

塗某母親與父親於日治時代昭和6年(終戰前之民國20年 )結婚,陸續生下兩女,10年後塗某外公過世,塗母家族中因為有不成文約定,出嫁女兒不可繼承家產,塗母為繼承遺產與先生約定假離婚,因而順利繼承部分家產,但辦理離婚後他們一家人仍住在一起,塗某則是在父母離婚兩年後出生。

塗某出生後,因不受婚生推定,因此其所申請戶籍僅記載生母為誰,生父則記載為「不詳」,塗某宛若是母親的私生子,但是,他們一家5口仍在同一個戶籍下相處了60餘載。

同居64年 又為遺產辦認領

塗某父親幾個月前過世後,塗家再度面臨家產繼承問題,塗家兩個女兒擁有當然繼承權,但塗某此時要繼承父親家產卻需要證實親屬關係,因此才會於64歲的年紀向法院提出認領請求。

塗某向法院提出戶籍謄本與過去母親即已幫他準備好的醫院DNA驗證報告書,法院依民法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也就是說,塗某父親雖然已經過世,而塗某可向其兩位生父繼承人的姊姊提出認領之訴,其兩位姊姊也認定塗某為同父同母弟弟,法院因而同意塗某之請求,判准該項父子認領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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