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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稅局:未經合法結婚列報配偶免稅額 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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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五日電)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已經在今年 3月核定並發單補徵。在查核審理過程中,發現夫妻申報異常案件,列報未經合法結婚的配偶免稅額,致遭追補 5年稅款並裁處罰鍰。

隨著社會風氣開放,男女同居日益普及,而有部分納稅人將同居伴侶列報為配偶,增加 1人免稅額以降低稅負。

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所稱配偶,雙方在當年度應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即已依今年 5月23日修正前民法親屬編第 982條規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並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或民法親屬編第 982條規定修正後結婚要件的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因此,國稅局呼籲,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是指雙方已依民法第 982條規定的結婚要件結婚者。納稅義務人95年度若有類此誤報配偶免稅額情事者,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所辦理更正,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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