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永水:法律不應該隨著時間而改變

——「10.22烏節路無准證集會案」的上訴陳詞

蔡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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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3日訊】【編者按】五名法輪功學員因為2005年10月22日在新加坡商業區烏節路的地下通道分發傳單,而在9個月後李嵐清訪問新加坡期間,突然被以「無准證集會」的罪名提控。雖然被告強烈質疑控方證據(包括16張照片和2名警察證人)的有效性,但是法官仍然宣判罪名成立。其中兩名被告學員只得將此案上訴至高等法庭。以下是其中一名當事人蔡永水先生於2007年8月22日在法庭上提交的上訴陳詞:

法官大人:

主控官提呈的16 張相片是不能成為證據的,因為相片上沒有時間日期的顯示,這是非常明顯的疑點,是不能被抹煞的。一個普通的相機拍出來的相片都能顯示出時間日期,為何一個專門用來做調查案件的相機拍出來的相片卻沒有時間日期的顯示 請問如何說服我們和公眾相信這16張相片是在2005年10月22日,1點50分到2點45分拍的呢?根據控方第一證人證詞,(見法庭記錄的第11頁,第E項),為甚麼可以用老款照相機?明知道時間日期對刑事案件是多麼重要,為甚麼可以輕視呢?控方第一證人還說他不記得照相機是甚麼型號的,這可能嗎?這是新加坡一個政府公務員應有的專業素質嗎?作為政府的專業人士,在這樣的案件中, 隨便拿出這樣無日期的照片做為唯一的呈堂證據,對法律的基本尊重在哪裏,豈不是視法律為兒戲,對得起新加坡政府所給他的工資嗎?

我們在烏節路地下通道發資料不止一次,而是多次。所以說這16張相片,由於沒有時間日期的顯示,而不能成為物證。在16 張相片中,沒有一張顯現有5 個人在一起的鏡頭,(根據法庭記錄控方第二證人的證詞,第29頁,第A項)從16張相片上看得出,沒有擁擠的現象。所以說控方第二證人的證詞是不能相信的,也不能成立的。沒有5個人在一起的證據,沒有騷擾的因素,因此,所謂的集會是不存在的,否則的話,十幾個親朋好友聚集在一起談天說笑,節日期間經常可以看到一群外國勞工聚在一起,也要申請准證嗎?不然就是犯法,是嗎?主控官以「無准證集會」起訴我們,請問「無准證集會」的定義是甚麼?根據前大法官楊邦孝在2005年的案例法(case law)中提到「無准證集會」的條規是針對不軌行為(mischief or misconduct)的,並不是針對和平守法的集會。初庭法官說我們有很錯誤的觀念,以為自己的活動是和平的,而且沒有危害到任何人,所以沒有違法。請問法官大人,究竟楊邦孝大法官說的對,還是初庭法官說的對?

在一個正常的社會裏,一定要有一個空間允許有正義、有良知的國人去做一切有正義的事業,這是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初庭法官認為,雖然我們所做的事是正義之舉、是偉大的,但沒有申請准證,這是犯罪的原因。我今天來到這裡,就是想請高庭法官確認一下,高庭法官也認同初庭法官的判詞嗎?

我是一個土生土長的新加坡人,在新加坡已經生活了69年,是個奉公守法的公民。新加坡憲法賦予每個新加坡人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權利,伸張正義、支持善良、捍衛公理的權利。當我的信仰被人歪曲、侮辱、誹謗時,我有糾正別人對我的信仰誤解的權利。法官大人,新加坡有條法律:知情不報是要面對法律的制裁,那麼我們揭露中共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甚至活體摘除法輪功學員的器官出售來牟取暴利等等罪行是我們的責任,也是有正義有良知的人的責任,是不容被剝奪的,也是完全符合新加坡法律的。如果人人對這場毫無人性的殘酷迫害置之不理,那你的行為不是把人類帶向更悲慘的境地嗎?

多年來我們在新加坡的活動都是和平的、公開的,沒有對社會造成任何騷擾。一般的調查官瞭解我們後,都認為我們是善良的一群人。從96年到99年,我們可以在聯絡所開班、教功,舉行一些活動,在公園裡打開橫幅集體煉功,並分發資料。99年7月,中共打壓法輪功以後,我們的一切正當的權利完全被剝奪了。往後,就發生了中國籍法輪功學員被驅逐出境,並出現了6起對法輪功學員的誣告案。

法律應該是一致的,而不應該隨著時間而改變。為甚麼在99年之前,我們類似的洪法活動是被認可的,但當99年中共迫害法輪功之後,這裡的法律就變了。為甚麼同樣的事情在99年之前是合法的,在99年之後就變成了違法的了呢?

下面我再重申一下我的要點:

請問法官大人,在一個刑事案件中,時間和日期是非常重要的,那麼這些沒有時間日期的16張照片能夠作為呈堂證據嗎?

證人明顯在法庭上撒謊,作為調查案件的專業警察,他所用的相機能沒有時間顯示嗎?

初庭法官的判詞中講,「他們還有很錯誤的觀念,就是因為他們是和平的,而且沒有危害到任何人,所以沒有違法。然而,法庭的責任不在於決定他們的活動是否有益,而是他們的集會是否在無准證情況下舉行」。但是根據前大法官楊邦孝在2005年的案例法(case law)中提到「無准證集會」的條規是針對不軌行為(mischief or misconduct)的,並不是針對和平守法的集會。那麼請問法官大人,楊邦孝大法官和初級法庭法官,究竟誰說的對?

初庭法官的判詞中說,「只要他們可以被識別為一個集合體具有共同的目地,就是無准證集會」。法律懲罰人的目的是讓人吸取教訓,根據初庭法官的定義,那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都會處在無准證集會之中,請法官大人指點我將如何避免不觸犯到法律呢?

法官大人,法庭是保護好人,打擊壞人,維護正義、道德、真理的場所。請法官大人秉公斷案,主持公道。@(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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